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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若干决定
来源:中共龙山县委 作者:中共龙山县委 发布时间:2008-04-15  
 
   

中共龙山县委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处理的若干决定

(200561 5)

第一条  为优化县域经济发展环境,维护正常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决定。

第二条  本决定适用于本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决定所称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是指损害投资环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特别是违规乱收费、乱摊派、乱检查、乱罚款等妨碍和影响我县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   

第四条  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全面推行办事公开。加强县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服务。对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的重点企业和招商引资项目免费全程代办各种行政审批手续。县属有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职能的单位要在县政务公开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本单位所有行政审批和许可项目;县属单位的非税收入,应在县政务中心财政窗口办理(依照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可以当场收取除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对县直有行政审批职能的单位应集中到县政务中心受理行政收费项目,但仍在本单位办理的;

(二)违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按程序报批审查,或者制定其它行政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不按规定的审批条件、时限、程序及超标准收费实施行政审批,或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五条  改进工作作风,坚持按规行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对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方针、政策不予落实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的行政许可、证明、给付、裁决、救济、保护等事项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或者借故拖延、推诿、不按规定时限办理的;

(三)不履行行政管理服务承诺,违反审批办理制度,违规向办理单位收取额外服务费或者劳务费的。

第六条 对证照齐全,没有违法行为的过境车船,交通、交警等部门不刁难、不罚款、不扣车。有下列情形之二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城乡道路、水路设置任何形式的检查站()、收费站的,

(二)交通、公安、林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代为其他部门扣押车船、物质或搞联合执法检查,其他部门、单位和人员在城乡道路和水上拦截车船进行检查、罚款、收费或者扣押车船物质的;

(三)公安、交警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擅自设卡或逢车必查的;

(四)对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车船,随意拦车检查、滞留车船、乱卸载和乱罚款的。

第七条  违反关于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管辖范围内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和规范管理不力,对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失察或者放任自流,致使当地的建筑、流通、金融、中介、旅游、文化等市场秩序严重混乱的;   

(二)与制假售假、偷税漏税、骗税骗汇、走私贩私、国家产业政策严格禁止等各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违纪人员相互勾结或包庇、纵容其违法违纪行为,以及为其充当保护伞的;

(三)在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工程建设技术交易、特许经营权出让及政府采购等事项中,对招标或者拍卖活动监管不力、循私舞弊,或批条子、打招呼等进行干预的;

(四)采取强买强卖、强制有偿服务、强揽业务、搭配搭售等方式,搞垄断经营,妨碍公平竞争,破坏市场秩序的;

(五)利用职权,对经济活动中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八条  在新闻宣传报道工作中,违反新闻宣传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㈠违背他人意愿,强拉广告、赞助,搞有偿新闻,牟取私利的;

㈡故意片面失实报道,影响经济发展环境,妨碍经济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㈢违反商业广告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发布广告的。

第九条  违反规定,向企业或业主摊派或者变相摊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㈠向企业和业主索要或者变相索要赞助的;

㈡强制业主接受指定服务,或强制其在指定场所购物,并从中牟利的;

㈢通过中介组织向生产经营者进行违规收费,强行拉广告,订购书报刊物、音像制品的;

㈣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到企业或业主报销各种费用的;

㈤对法定的减、免、缓及出口退税等收费、税收优惠政策不落实,附加条件或者要求给予好处才落实的;

㈥将应当由自愿接受的咨询、信息、检测、检验、商业保险等服务变成强制性有偿服务的。

第十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㈠没有执法主体资格,或者没有法定依据随意执法或实施行政处罚的;

㈡聘请合同工、临时工执法执收的;

㈢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标准,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㈣不使用法定的罚没票据,收缴财物,截留、私分、变相私分、挪用、坐收坐支罚没财物以及收受他人财物,将收缴财物据为已有的;

㈤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

㈥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非法侵入、非法搜查外来客户住所,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财物的。

第十一条  违反收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

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以及自收自支违反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的;

㈡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服务性收费或其它收费,以及搭车收费的;

㈢对已经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仍按原定项目或标准收费的;

㈣违反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第十二条  有下列乱检查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

㈠凡未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及县优化办备案,对企业或重点工程进行检查的;

㈡对公共娱乐休闲场所及特种行业,实行治安管理业主责任制,公安部门与业主签订治安责任状后,随意入店检查的;

㈢利用检查权为本人、亲友和他人谋取利益的。

第十三条   违反关于工程建设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其情节轻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诫勉、行政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是共产党员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开除党籍处分。

㈠对强行参工参运,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哄抢、偷盗施工材料,破坏工程建设的行为查处、打击不力的;

㈡挪用、截留工程建设资金,或者违反规定暗箱操作,或者不按规定标准补偿、安置的;

㈢强揽工程项目或怂恿亲友乡邻寻衅滋事、阻挠施工、强买强卖、强装强卸以及侵害投资方经营自主权的。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决定的人员实施责任追究,按行政隶属关系、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   本决定公布之前,对损害经济环境的处理行为的规定,与本决定不相符合的,以本决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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