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从去年10月上旬华为集团公司,所谓集体自愿重签合同的事件以来,半年多来,有关劳资合同纠纷的事件层出不穷,以至出现一股合同纠纷的“风潮”。主要表现形式有劝辞职工、逆向派遣、大量裁员。这里有对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以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永久合同,就是铁饭碗;但更多的是企业存在着,逃避对劳动者相关义务的主观故意。
看了这些事件的报道后,笔者都愤愤不平。但从反面一想,这也是正常的。因为企业方面,毕竟还是看到了法律的权威。通俗点讲,就是企业还是把《劳动合同法》当回事。坦率地说,以前,我对法律是淡漠的,“人生知法忧患始”啊!现实生活中,有法不依的事情太多。经过这次有关《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合同纠纷,“法律”给我的内心以很大的震动。因为这些平时好“牛”的企业,他们现在首先考虑的都是守法,然后才考虑规避、甚至逃避法律,以尽量减少自己的“损失”。
话又说回来,规避可以理解,但不能原谅。
现在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有很强的针对性,因为劳资双方没有签定书面合同,即使有,大多也是短期合同的现象,是大量存在的。有资料显示,私营企业与务工人员签有书面合同的,仅占10%左右。有的是劳动者不懂法;但更多的是,你懂法,企业也不与你签书面合同。要签,就走人。如今,《劳动合同法》从用工制度、补偿机制等方面,规定了劳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这样有利于劳资双方的互相信任、和谐相处。诚然,该法对劳动者是有倾斜的,这也是面对企业生产生活中,作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现实。何况,我国劳动力市场,供过应求的格局还将长期存在。当然,《劳动合同法》也给企业以应有的机动余地。比如有关解除合同和企业裁员等有关条款。
一部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尽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也会有不合时宜的地方。这就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去完善。在这里,劳动保障部门以及工会组织,都应宣传《劳动合同法》,学习《劳动合同法》,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督促、监督的责任。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条款,工会不作为,本身就是违法。
作为劳动者,要认真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实质,当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侵害时,要敢于维权,也要善于维权。比如,你在企业务工,首先要与企业方面签个书面合同,企业方面不签,是违法行为:超过一个月的,应付给你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应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企业不执行,你有权要求工会替你说话,甚至上法庭起诉。你不能前怕狼、后怕虎,生怕一时丢了饭碗。广大劳动者都像你这么想,作为打工的,就永远处于弱势地位。《法门寺》里贾桂“站惯了”的奴才性格,千万要不得。
最后,在劳资双方的矛盾关系中,一般是企业方面处于主要矛盾方面。那就需要企业,自觉按照《劳动合同法》办事。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从大的方面讲,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真心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利益,是企业不忘国家、承当社会责任的表现。从企业自身来讲,只有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才能激发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才能达到劳资两利,才能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能不能自觉遵守《劳动合同法》,与一个企业的“一把手”有很大关系。一个企业主应该知道,你开头往往并不是一个“老板”。还不是从普通员工一步一步干起来的嘛!现在你当上老板了,可以不顾员工们的合法权益,如果有那么一天,你“倒霉”了,当了一个打工的人,老板又如法炮制地对待你,你将存何感想呢?《劳动合同法》是不是要等到你觉醒的那一天,才有认真执行之必要呢?
显然,我们的社会没有等到每一个企业主都醒悟起来,才去执行《劳动合同法》的义务!法律就是法律,《劳动合同法》是经过人大高票通过的。我们只有认真的去学习、去执行。企业会考虑到,如果执行了《劳动合同法》会付出一些成本,如补偿问题。但是,如果不执行,就不付出成本吗?对于前一段时间出现的几起恶劣事件,有关方面的态度是旗帜鲜明的:从严处理,决不姑息!试想,作为一个企业,你想逃避,我想逃避,结果劳资关系紧张,甚至矛盾激化,大打出手,互相报复,受害的仅仅是劳动者吗?守法要付出成本,但违反法律,需要付出的成本更大。所以,对待《劳动合同法》,是执行还是不执行,根本不存在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问题!
企业,必须守法!从前一段劳资双方的合同纠纷来看,不仅有关企业要受到严肃处理,同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劳动合同法》的广泛关注,大大提高了广大劳动者的法律观念。相关企业那是既费了金钱,又要失去一定的面子。这个“面子”的损失,算不算成本呢?“聪明反被聪明误”。对于挑起劳资合同纠纷的企业来说,真应了一句俗话:偷鸡不成,反蚀了一把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