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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改革应破“工薪税”困局

发布时间:2017-06-15     稿件来源:龙山县地税局     作者:李勇
   众所周知,个人所得税本是作为调节高收入、缓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矛盾,而开征的一个税种。然而,目前个税征收仍存在“逆向调节”现象,工薪阶层成了实际的纳税主体。同时,也致使一些企业高管、高收入者,通过“一元年薪”等逃避个税。特别是,劳动所得偏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导致中低收入群体对个税改革的诉求愈加强烈。笔者结合湘西州龙山县实际有以下思考建议:
  一、现状。根据税源结构变化和税制改革方向,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法共列举了11项征税所得,实行个人申报和代扣代缴。但现实中很多收入无法核实,导致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现象;同时代扣代缴对收入透明度较高的工薪阶层简便有效,而对主要靠隐形收入的高收入阶层无法监管,漏征率很高。同时工薪所得的费用扣除并没有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等情况,对收入来源单一的工薪阶层来说,显然不够合理,在扣除方面要考虑纳税人家庭负担、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医疗支出等因素。龙山县2016年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785.4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1091.3万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67.5万元、劳务报酬所得161.9万元、财产转让所得101.6万元、其他63.1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占61.1%;2017年以来,龙山县共征收个人所得税1619万元,其中工资薪金所得701.7万元、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447.7万元、劳务报酬所得137.6万元、财产转让所得218.5万元、其他113.5万元、工资薪金所得占43.4%(含查补200万元财产转让个人所得税,否则工资薪金所占比例将进一步提高)。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该县个税由工薪族来唱主角,主要由工薪阶层缴纳,沦为了名副其实的“工薪税”。
  二、问题。一是个税起征点过低。我国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起定为3500元,此后连续6年“岿然不动”。近几年,由于房价、物价上涨,各方面生活成本提高,普遍工薪阶层表示“压力山大”,个税起征点有必要提高。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例,近年来工资、绩效比较透明,奖金较少,而物价、消费逐渐提高,许多中青年人员生活压力大,收入来源单一,却不得不承担一部分个税。二是费用扣除标准规定过于简单。个税的费用扣除,不含家庭开支所发生的生计费用,也未考虑纳税人赡养人口的多少、医疗支出等,而是统一按照一个标准实行定额或定率扣除,这对于那些收入相同但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和生计费用多的纳税人来说不公平。比如,同样是收入5000元,家庭情况可能千差万别。有的人要用5000元的工资养活一家人;有的人则有房贷,还完贷款后剩下的钱,恐怕连一个月的伙食费都不够。三是对个人取得的收入难以完全掌握。事实上,我们至今没有建立一套成熟的制度,能掌握确切数据,弄清楚我国个人实际的收入状况。税务机关能够核实的主要是有健全财务制度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等。很多私营企业财务制度不规范,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收入更加难以准确统计,导致对内一套账、对外一套账,申报时大多以开发票、税票时核定的金额为准,其他收入如房屋出租、股权转让等未入账或平价转让,税务机关很难准确把握真实收入。如龙山县成美混泥土公司2016年3月8日进行600万投资额股权转让,工商信息显示的是平价转让没有所得,但由于内部举报发现是溢价转让,类似的阴阳合同很难控制。四是征管手段单一且信息不能共享。税务信息与银行、国税、工商、房管、国土等部门信息不能共享,不能自动推送纳税人取得应税收入,导致征管漏洞大,工作很被动;税务部门的征管软件落后,手段单一,还没有实现大数据时代的信息监控。这些导致纳税人的其他收入不能监控,主动纳税较少,工资薪金占个人所得税的构成比例自然较高。
  三、建议。一是提高个税起征点。我国个税起征点自2011年起定为3500元后已经此后连续6年不变,但是房价、物价等都在上涨,各方面生活成本提高,同时由于高收入人群的信息掌握比较缺乏,导致高净值人群难被征税,中低收入人群成为主要负税群体,个税本质上衍生为“工薪税”,因此为公平税负,有必要把个人所得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以上。二是建立家庭式个税申报制度。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其特点是家庭是指以夫妻双方为主体的家庭结构,包括其子女和父母等直接承担抚养或赡养义务的家庭成员,推行以家庭为单位申报个人所得税的方式,可以体现公平税负的原则。三是加强信息共享制度建设。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确保纳税人外部数据的真实、准确,提高税收数据质量。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化手段,做好工商、质监、房管、国土、银行、住建、公安、交通等部门数据的共享,填补法律空白。通过规范性法律文件明确纳税人、税务机关、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在税收数据管理方面应履行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指导自上而下建立税收数据归集和交换体系,保证税收归集和交换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四是加快社会征信制度建设,打造诚信纳税体系。一方面,工商、税务、房管、海关、公安、法院、银行、证券等各个方面的个人信用数据资料还没有全面互联互通,另一方面,公民个人诚信纳税记录还没有能够广泛应用到个人信用管理中,有利于税收工作开展的“一处失信、处处难行”的联合惩戒机制还没有建立。因此可以像企业所得税一样,建立公民征信体系,引导纳税人自觉纳税。五是完善实名制,减少现金交易。要强制推行非货币化个人收入结算制度,除了进一步完善个人储蓄存款实名制外,要在交易、收入过程中实行票据化、电子化,减少现金交易和现金支付,重点加大对高收入阶层的监控。不断扩大信用卡、网上电子支付体系,加快税收信息化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