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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现“四性要求”增强审议意见办理实效

发布时间:2018-08-24     稿件来源:县委宣传部     作者:陈长雄

    审议意见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一委两院”报告后形成的一种综合性书面材料,也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成果的主要体现和意志的表现形态。目前,由于受多种因素制约,审议意见仍存在质量不高、针对性不强和难以操作等问题,影响了审议意见研究处理的质量和效果。要让人大审议意见真正落地见效、铿锵有力,笔者认为,应体现“四性要求”。

  体现确保审议意见审议质量的针对性。审议是形成意见的关键环节,对审议的主题要清楚,对象要熟悉,内容要提前掌握,做到细致严密。在听取审议某项工作报告时,由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所处行业不同、政策理论水平差异,审议能力有一定的差别,发表的看法不一定相同。因此,在形成审议意见的过程中,必须正确处理反映多数人意见与体现少数人意见的关系,既要反映一致性的意见,也要如实反映少数人的意见。一是议题务必要准。审议议题时要紧扣党委、政府着力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代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坚持“少而精”原则,控制总量,减少数量,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宣安排太多,特别要防止安排没有实际效果的议题,保证审议一个议题就要切实解决一些问题。二是建言务必要精。审议发言要条理清楚,不能脱离主题、不着边际,更不能为了面子顾左右而言他。要少讲成绩,多解剖麻雀,问题要尽量说的透一点,政策要尽量理的清一点,意见要尽量提的具体一点。三是审议务必要实。要科学合理安排发言时间,坚持重点发言制度,做到重点发言与自由补充相结合,审议发言应突出主题、实是求是、简明而要和客观公正。同时,要安排“一府一委两院”负责人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自弹自唱”影响审议发言的积极性。

  体现提高形成人大审议意见的有效性。人大及其常委会以会议为主要工作方式,“审议”便因此成为人大常委会最经常、最重要、时间占比最大的工作方式,“审议意见”在人大常委会监督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形式上,地方人大常委会通常由其相关工作机构对审议意见进行汇总、整理,程序上,有的地方将审议意见交主任会议审定乃至通过,有的则直接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对审议议题准备的充分度、认真细致的调查研究等过程,决定着审议意见的质量,形成有效的审议意见。首先要搞好会前专题研究。根据年初确定的常委会会议议题,在常委会听取报告前组织视察或专题调研,了解相关情况,并结合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初审情况,起草审议意见初稿。其次要做好会中归纳整理。要认真记录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并根据会议记录或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书面审议发言材料,归纳整理,及时对会前草拟的审议意见草稿进行补充完善,进一步征求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再次要办好会后修改完善。在此次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对审议意见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并提请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确定,然后以常委会的文件形式,交由“一府一委两院”研究处理。另外,审议意见的文本格式也要规范统一,要用专用的文头纸和文号,界别明确,格式清晰,坚持一文一事,结构一般由标题、会议通过时间、正文几个部分构成,正文部分应当包括对专项工作报告的总体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工作的建议和办理期限等内容。

  体现明确审议意见办理质量的责任性。要深入研究有关法律法规,出台审议意见处理办法,规范审议意见办理,对办理程序、时限和责任提出明确要求,使审议意见办理有章可循。其一要明确承办主体。审议意见形成后,应当组织召开交办会,根据具体的内容,明确承办主体责任单位,对应由一个部门独立承办的审议意见,要当面向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交办;对应由多部门共同承办的审议意见,要明确牵头办理单位和配合办理单位。其二要提出具体要求。要求承办部门保持与人大对口工作部门的密切联系,及时通报办理工作进展情况,自觉接受人大的监督。对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反馈报告要按照审议意见内容,逐项分层次做出认真负责、实事求是的回应,并将尚未落实的内容,应给予合理的解释和必要的说明。其三要限定办理的时限。相关部门在收到审议意见后三个月内研究处理,并将研究情况报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主任会议或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对一些涉及面广、研究处理工作量大和短时期内难以见效的,相应部门或单位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作出说明,并征得同意后,适应延长办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体现促进审议意见督查落实的权威性。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既是审议意见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提高监督实效的关键环节。第一,实施对口督办机制。对于一般性审议意见,人大常委会按照对口联系的原则,明确由相关工作机构实施跟踪督办,加强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随时掌握办理情况;对一些重要的审议意见,常委会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跟踪检查,了解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并进行现场督办,促进审议意见真正落到实处。第二,建立定期反馈机制。“一府一委两院”及有关承办部门对人大审议意见落实情况,先由承办机构征求人大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书面报告反馈处理结果;人大根据审议意见办理进展情况,在日常工作中发现重要问题的可适时反馈有关情况;启动“二次审议”机制,将审议意见落实办理列入主任会议或常委会会议正式议题,专题听取对审议意见办理情况,当场进行表决测评,对办理结果不满意、表决通不过的,责成其重新办理答复,并视情况做出相应处理。第三,推行工作问责机制。对审议意见办理工作重视不够、措施不力、消极应者,要依法进行询问、质询;对敷衍塞责、超过法定日不向主任会议报告、久拖不办的责任单位和部门进行电话督促,对相关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对提交落实报告有虚假内容、不如实报告,甚或态度恶劣、拒不改正等行为者,采取组织约谈、履职汇报、工作评议和票决测评等刚性监督手段,加大监督和问责的力度,督促相关部门或单位认真落实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