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强化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强化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监督有效防范金融风险

来源:龙山县融媒体中心 作者:陈长雄 发布时间:2021-06-11 16:44:04 字体大小:

    要解决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风险问题,就要强化人大对政府性债务的监督,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研究制定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办法,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提高政府财政运行透明度,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准确把握债务监督关键点。地方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要建立地方政府融资情况的台账,政府的融资机构要及时将融资结果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便人大常委会随时了解政府融资情况。人大常委会根据实际专题审议政府债务执行情况,应采取人大代表视察和调研等方式,加强监督检查。一是要监督偿金情况。人大在审议预算时,监督财政部门要以本级负债总额确定偿债基金数额,列入预算,报经会议批准后,实行专户管理,保证专款专用,按合同约定及时偿付债务,维护政府公信力。二是要监督土地供应。人大审议时,要注意国有土地转让收入预算与决算差额,判断地方政府性债务偿还计划中对土地出让的依赖程度,确定对预算调整方案中负债规模的审批。三是要监督借新还旧。人大要熟悉当地经济运行模式,把好债务审批和防控关,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对举债建设项目跟踪督查。地方政府贷款建设项目大多是大型基础设施和重大民生项目,这些项目建好了,能大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民生改善和社会进步;如果项目失败,则会形成巨大债务包袱,既给财政的正常运转带来巨大的压力和风险,又直接影响到基层政权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从源头上控制地方政府举债规模和偿还风险的同时,还要对贷款建设项目实行跟踪监督,确保所贷资金专款专用和项目顺利推进。人大要督促政府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对重点项目的立项、资金管理使用、规划、招投标、进度效益等进行多方位的监督检查。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责成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限期整改,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

    建立政府负债首长问责制。对地方政府债务监督是地方人大财政监督权的应有之义。加强对地方政府预算全口径监督,控制政府债务风险,促进经济良性有序运转,也是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行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和促进人大工作实践创新的必然要求。对超出债务规模与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可支配能力,及搞“形象工程”及“政绩工程”的举债行为,地方人大常委会要运用审议、审查、询问、质询等监督手段,对其行政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问题严重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且要结合对地方政府及部门的工作审议,将债务风险列入评价范围,对任命人员实行履职考核和综合评价,把党管干部原则与人大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有机结合起来,督促和引导任命干部树立消赤还债也是政绩的观念,严防新官不理旧账,有效控制政府债务的扩大势头。

    完善债务管理的制度建设。地方人大常委会要督促本级政府,明确并维护财政部门在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主体地位,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和协调,按照分级审批和受益偿还原则加强债务管理。财政部门须每年编制本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并按照预算法的要求报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要通过加强内部管理和接受人大监督,确保负债项目预算安排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从源头上降低政府举债风险。要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资项目的报批程序,明确规定地方人大常委会审查决定的必经程序,细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的规模、数量以及财政保障机制和措施,强化政府责任,依法维护经济秩序,保障金融安全。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