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 工作规程

来源:县城管和综合执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8-31 14:34:45 字体大小:

    根据《湘西自治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州审改办发〔2021〕9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的补充通知》(州审改办发〔2022〕2号)文件要求,在全州范围内深化城管领域“放管服”改革,实施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全覆盖清单管理,推进城管政务服务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一、适用告知承诺制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根据《湘西自治州落实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方案》中发布的《湘西州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目录》,确定1项行政许可事项: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二、告知承诺内容

(一)告知内容包括办理事项的名称、设定证明的依据、证明的用途、承诺的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责任等;

(二)承诺内容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以及承诺意思表示真实等。

三、告知承诺方式

(一)告知方式。通过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栏向申请人展示实行承诺制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将告知内容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二)承诺方式。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愿意做出承诺的,以《林草种子(普通)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的方式确认需要个人承诺内容。

四、办理流程

(一)现场办理。申请人在县市民之家一楼D区综合窗口提供的《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核发告知承诺书》上书面承诺并签字确认,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一并提交经办服务窗口。

工作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二)信息校验。逐步实现与县有关部门重点数据共享,以数据共享方式校验承诺信息的真实有效性。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做出不实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相关要求

(一)行政审批股应当根据国家、省州要求,完善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行政审批股要贯彻放管结合要求,有效监督承诺履行情况。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方式的重要因素,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依法实施失信惩戒。

龙山县涉企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制事项

目   录

(第一批)

序号

实行告知承诺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许可证件名称

设定依据

审批层级和部门

互联网+政务服务”一体化平台对应主项名称

对应主项编码

备注

1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许可证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000117013000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1.办理地点:县市民之家一楼D区综合窗口

2.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许可证件名称: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4.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条。

5.许可条件

A、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B、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具备予以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经核查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申请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委托书(需委托他人时提供);

(4)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7)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8)企业运作管理情况说明;

(9)设备、车辆存放场地证明材料;

(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现场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 1、2、3、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4-10项。

7.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8.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9.咨询电话:0743-6222766


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书

一、 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许可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对应主项编码 : 000117013000

二、许可事项告知部门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三、准予许可的条件

5.许可条件

A、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B、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具备予以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经核查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申请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委托书(需委托他人时提供);

(4)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7)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8)企业运作管理情况说明;

(9)设备、车辆存放场地证明材料;

(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现场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 1、2、3、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4-10项。

7.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8.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9.咨询电话:0743-6222766

四、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作出符合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承诺书后,行政机关应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申请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的,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申请人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补齐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五、承诺的方式

本行政许可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后的承诺书原件。委托办理的,申请人应签署委托代理书。

六、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在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机关可视情撤销许可决定;发现申请人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申请人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许可决定。被撤销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应当立即停止,申请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法律保护。申请人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将记入诚信档案,并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七、行政机关核查权力

许可证件核发后,本局将通过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对被许可人进行日常监管。


申请人承诺书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自然人):

姓  名:            联系方式: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人或其他组织)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证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姓    名:               

证件类型:                 证    号:                 

联系方式: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联 系 人:     刘卫平  联系方式:  18874392225

(注:此项由许可审批部门印制)

二、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许可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对应主项编码 : 000117013000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 已经知晓许可事项告知书的全部内容。

(二)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所提供的申请材料和内容真实、合法、有效。

(三)□认为自身已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认为自身   工作日内能满足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并于        日前提交所需材料。

(注:此项由申请人或委托人填写)

(四)本人承诺许可后,行政机关可依法核查,且本人愿意配合相关核查。

(五)上述陈述是本申请人真实意愿的表示,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首席审批员:

                       (签字盖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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