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
处理服务审批办事指南
1.办理地点:县市民之家一楼D区综合窗口
2.事项名称: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3.许可证件名称: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及龙山县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4.设定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02项及《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五、二十六条。
5.许可条件
A、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2)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3)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4)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6)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B、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2)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3)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4)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5)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6)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7)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不予批准的情形】:
(1)申请人不具备予以批准条件的。
(2)申请人提供的设施、设备经核查不具备正常使用功能的。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4)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6.申请材料
(1)从事城市生活垃圾(含餐厨)经营性清扫、收集、 运输、处理服务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3)委托书(需委托他人时提供);
(4)依法出具的验资报告;
(5)企业办公场所证明材料;
(6)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人员配置情况说明;
(7)与从事的服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情况说明;
(8)企业运作管理情况说明;
(9)设备、车辆存放场地证明材料;
(10)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上述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现场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 1、2、3、项。
□在行政机关对申请人自愿承诺的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上述“申请材料”中的第4-10项。
7.审批时限:当场作出许可决定。
8.审批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当场决定—送达。
9.咨询电话:0743-62227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