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山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函
为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准确评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湘办发〔2020〕25号)、《湘西自治州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州民办发〔2021〕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主要目标
为加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准确核实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全面推进救助对象精准认定,确保救助资金精准发放,到2022年底全面实现城乡低保差额救助。
二、具体任务
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的范围包括申请人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对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进行经济状况核算时应充分考虑家庭成员因患重病、就学、就业成本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信息核查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其他法定赡(抚、扶)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连续三年及以上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人士、在监狱等服刑场所内服刑的人员、现役军人中的义务兵、人民法院宣告失踪人员等。
(二)家庭经济收入核算
1.工资性收入。工资性收入按照用人单位或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收入证明核算,也可参照劳动合同或通过调查就业和劳动报酬以及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情况进行核算评估,以上核算评估的收入低于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认定。务工人员不能提供收入相关证明的,可采取以下方式核算:(1)有稳定工作的人员,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核算;(2)非稳定就业人员和处于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不就业人员,城镇的可参照务工地人社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农村的可参照当地农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结合劳动力系数核算。
2.经营性收入。(1)种植业收入以本地区同等作物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产量核算;不能确定实际产量的,以当地上年同等作物平均产量核算。(2)养殖业等收入以本地区同等养殖品种市场价格与实际出栏数核算;不能确定实际出栏数的,以当地同行业上年平均数量核算。(3)其他家庭经营净收入,能够出示有效收入凭证的,按凭证收入核算;无收入凭证,但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的,按合同规定或固定价格核算;其他情形按当地评估标准和核算方法核算。
3.财产性收入。(1)财产租赁、转让等收入,参照双方签订的相关合法有效合同、协议认定;个人不能提供相关合同、协议或合同、协议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当地同类资产的实际价格核算。(2)储蓄存款利息、资产管理产品收益、投资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红利、商业保险收益等按照金融机构出具的凭证核算,集体财产收入分红按集体出具的分配记录核算。
4.转移性收入。(1)离退休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外养老待遇等固定打卡发放的,按退休金或养老待遇等领取存折(卡)计算。(2)赠与收入、继承收入,由家庭成员诚信申报,根据赠与、继承的文件核算。(3)商业保险理赔金按其所投保公司实际理赔凭证核算。(4)赡(抚、扶)养费按调解书、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金额认定。无上述文书或协议金额明显偏低的,按赡(抚、扶)养人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赡(抚、扶)养人属于特困人员、低保对象的和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且财产状况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人员,视同无赡(抚、扶)养能力,不核算赡(抚、扶)养费。
(三)家庭成员财产状况核查
现金、银行存款按照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账户金额认定;股票类金融资产按照股票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或净值认定。住房按照产权证、使用证等登记人认定;机动车辆、船舶和大型农机具(收割机、拖拉机、机动脱粒机等)等按照登记人认定;其他非生活必需的高值物品等财产,按现值认定。
(四)刚性支出扣减核算
申请或已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因患重病、就学、就业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在核算家庭经济状况时可适当扣减家庭收入。
1.在本年度内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以上的,可扣减2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因接受普通高中教育、中等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本科)等全日制学历教育增加的刚性支出的,可扣减1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因提高就业技能,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学习支付的培训费以及到外地打工额外支出的基本生活成本等必要就业的成本,可扣减0.5倍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五)救助金额计算方式。
按照《龙山县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算评估办法》等文件规定,以对象家庭人均收入与低保标准的差额确定救助金额。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重病按程序纳入“单人保”,救助金额城市低保按照《龙山县城市特殊困难群体帮扶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龙办〔2021〕22号)文件规定全额发放,农村低保按低保标准的80%确定,即307元/月.人。(此处为2022年低保标准测算,低保标准提标后按新标准测算。)
(六)计算评估程序
1.收入申报。在乡镇(街道)、村(居)指导下,由申请人社会救助申请家庭向社会救助机构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及收入变化情况。
2.调查核实。乡镇(街道)根据申报情况,按照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的项目、标准,采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走访、信函索证和相近比较等方法,对申请家庭的收入等进行核实。
3.计算评估。乡镇(街道)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按照当地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或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对申请家庭收入进行计算评估。
三、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15日前)。制定方案,召开全县精准救助工作部署会,对相关业务进行培训;各乡镇(街道)结合实际,制定本辖区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明确重点任务和时间安排,压实工作责任。
(二)组织实施阶段(10月底前)。各乡镇(街道)对城乡低保在保对象进行全面核查,对其家庭成员收入及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重新评估核算,按照对象人均收入与我县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救助,重新核算保障标准。保障标准核准后,通过复查登记在社会救助管理系统进行变更,确保年底前所有在保对象实行差额发放。
(三)总结评估(11月底前)。县民政局对精准救助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推进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予以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乡镇(街道)要将社会救助精准救助工作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压紧压实责任,配齐配强力量,细化落实措施,定期督促调度,确保社会救助精准救助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责任落实。要以社会救助精准救助工作为契机,全面摸清社会救助对象家庭人员信息、家庭经济收入财产状况等情况,重新计算城乡低保对象发放资金额度,并及时进行动态管理。
(三)加强培训宣传。要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新媒体、各类信息公开栏等载体,向社会宣传社会救助精准救助政策,传达党对困难群众的关心和关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制作图文并茂、简单明了的社会救助精准救助政策解读和申请指南,方便困难群众掌握政策、申请救助。要大力开展面向基层经办人员的政策解读、业务培训,全面提高乡镇工作人员和村(居)社会救助协理员的业务水平和履职能力,确保社会救助各项制度措施落到实处。
附件1:龙山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
附件2:城乡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代码表
附件3: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指导意见
附件1:
龙山县社会救助申请家庭收入计算评估标准
(一)工资性收入(人/月)
1、采摘工:1500
2、搬运工:1500
3、其他装卸工:1500
4、摩的:1500
5、自种自卖蔬菜或瓜果人员:1000
6、泥瓦匠大工:2000
7、泥瓦匠小工:1500
8、混泥土工:1500
9、保姆:1500
10、餐馆帮厨工:1800
11、树木移栽工:2000
12、乡村保洁员:400
13、城市清运员:800
14、其他行业临聘人员:1800
15、其他工作按2022年城乡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标准计算
(二)经营性收入(人/月)
1、农村生产资料所产生的月人均效益按低保标准的20%计算:低保标准×保障人口*20%
2、农村理发店:1500
3、农村小商店:1500
4、摩托修配:2000
5、加工行业:1800
6、废品店:1500
7、麻将馆(2桌):1500
8、摊点:2000
(三)财产性收入
1、房屋出租(门面、住房):按实际出租价格计算
2、存款利息、证券:按实际计算
3、遗产、遗赠:按实际计算
4、变卖资产:按实际计算
(四)转移性收入
1、农民直补金:10元/月/亩
2、离退休金:按实际计算
3、赡养费:子女家庭有赡养能力的赡养费按200-500元/月
4、土地征收:按实际计算
5、理赔:按实际计算
6、分红:按实际计算
附件2
城乡低保劳动力系数测算代码表
类别及等级 |
18周岁-50周岁(含) |
51周岁-59周岁(含) |
60周岁-64周岁(含) |
18周岁以下及在校学生或65周岁以上 | ||||
正常人员 |
A1 |
1 |
A2 |
0.7 |
A3 |
0.4 |
A4 |
0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0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0 |
|
有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4级,听力言语2级及以下。 |
B1 |
0.7 |
B2 |
0.5 |
B3 |
0.3 |
B4 |
0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0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0 |
|
慢病人员 |
C1 |
0.5 |
C2 |
0.4 |
C3 |
0.2 |
C4 |
0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0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0 |
|
有少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肢体3级、智力、精神残疾4级;语言听力残疾1级;视力残疾2级 |
D1 |
0.2 |
D2 |
0.1 |
D3 |
0 |
D4 |
0 |
务农 |
|
务农 |
|
务农 |
0 |
务农 |
0 |
|
务工 |
|
务工 |
|
务工 |
0 |
务工 |
0 |
|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肢体1、2级、智力、精神残疾3级及以上;视力残疾1级 |
E:0 | |||||||
重特大疾病人员 |
F: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