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龙山县人民政府 集体土地及地上房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书

来源: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3-13 11:10:28 字体大小:

被征收人李某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2〕政国土字第1246号)等有关规定,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建设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已被依法征收,你户位于兴隆街道白坪社区*组*号的房屋及土地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征收具体实施部门兴隆街道多次与被征收人协商,因被征收人要求安置地的宗数超出《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龙政发〔2022〕52号)内容,未能与拆迁实施单位达成征收安置补偿协议。2023年10月16日,兴隆街道依法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已经按照法定程序依法打款,被征收人仍逾期未到场协商拆迁事宜。为确保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依法推进,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补偿法律法规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规定,经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同意,就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到你户被征收房屋,作出如下征地补偿安置决定:

一、征收人及被征收人的基本情况

征收人:龙山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周胜益,职务:县长

住址:龙山县新建路88号

征收部门: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征收实施单位:龙山县兴隆街道办事处、龙山县城区拆迁指挥部。

被征收人:李某某,女,身份证:43313019*********6,兴隆街道白坪社区*组*居民。

二、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人位于兴隆街道白坪社区*组*号的房屋及土地在本项目征收范围内,房屋属于历史性老宅,占地面积163.4平方米,建筑面积163.4平方米,建筑结构为砖木,空隙地0.44亩土地性质为集体土地。

三、房屋及土地征收补偿决定的依据及内容

补偿决定依据:因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建设需要,龙山县人民政府于2022年5月30日发布了《关于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征收土地预公告》(龙政发﹝2022﹞41号);2022年6月20日发布《关于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龙政发﹝2022﹞52号);湖南省人民政府于2022年11月18日以龙山县2022年第十三批次用地建设项目的名称批准,与黔张常铁路龙山北站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属同一项目,审批文号为﹝2022﹞政国土字第1246号;2022年12月30日县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龙山县2022年第十三批次用地建设项目征收土地公告》(龙政函﹝2022﹞244号)。

补偿决定内容:(一)补偿方式:被征收人选择集中安置,经审核符合2宗安置地。因被征收人要求的安置宗地数不满意,故未能达成拆迁协议,但被拆迁人的实物调查已经签字认可,兴隆街道依据调查结果对其房屋及装饰装修按照安置补偿方案标准进行了依法打款,(一)房屋、土地及附属物补偿:1.房屋补偿260653元;2.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109192元;3.空闲地补偿28884.24元;4.原宅基地超过安置地面积33.4平方米,补偿33400,小计补偿432129.24元;(二)搬迁补助费、过渡安置补助费方式:1.搬迁补助费6000元/户;2.过渡安置费以户为单位,4人及以下的1200元/人/月,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超过的人数200元/人/月,你户共计26400元/年,小计补偿32400元;(三)遗漏项目补偿款8130元和838元,小计补偿8968元;此三项补偿费共计473497.24元(人民币肆拾柒万叁仟肆佰玖拾柒元贰角肆分)。

四、权利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应当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被征收房屋腾空及土地清场并交付征收实施单位拆除。被征收房屋及土地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二)如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湘西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本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腾地,县人民政府将依法按程序申请强制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24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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