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严管严控“十个一律”的通 知
龙山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严管严控“十个一律”的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单位,有关企业: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全面压实安全生产各方责任,坚决杜绝较大以上事故,坚决防范和减少一般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在全县全面实施安全生产严管严控“十个一律”。现将“十个一律”通知如下:
一、一律“交办督办”
1.凡县直单位、乡镇(街道)未制定安全生产(含消防、森林防灭火、防汛抗旱)责任清单、任务清单、重大风险(含整改措施)清单、重大事故隐患清单(含整改措施)、突出问题(含整改措施)清单的,一律由县安委办对相关单位予以书面交办督办。
2.凡县直单位、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进展滞后的,一律由县安委办对相关单位予以书面交办督办。
3.凡辖区内(县城区域内以社区为单元)累计发生2起以上森林火灾或消防火灾的,一律由县安委办对相关乡镇(街道)予以书面交办督办。
二、一律“警示约谈”
1.凡辖区内、监管行业领域内发生1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的(含消防火灾、森林火灾、自然灾害亡人;道路交通和交通运输事故根据调查结论认定,下同),一律由县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2.凡“打非治违”不力,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没有主动排查和上报,被县级以上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办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3.凡被县安委办书面交办督办累计达3次以上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副主任或县安委办对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予以警示约谈。
三、一律“通报批评”
1.凡辖区内、监管行业领域内发生1起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并负有责任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2.凡安全生产专项工作在州考核排名倒数第1累计达2次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3.凡未按期完成州、县挂牌重大安全隐患整改任务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四、一律“黄牌警告”
1.凡乡镇(街道)辖区内、县直单位所监管的同一行业领域内累计发生1起以上死亡2人或2起以上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含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对相关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2.凡安全生产工作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或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累计达2次,或专项工作在州、县考核排名倒数第1累计达3次的,一律由县安委会对相关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五、一律“一票否决”
1.凡乡镇(街道)辖区内、县直单位所监管行业领域内发生1起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非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2起以上死亡2人、3起以上死亡1人生产安全事故(县直单位在同一行业领域内计算),一律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2.凡乡镇(街道)、县直单位瞒报、谎报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含非生产安全事故)的,一律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3.凡安全生产工作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安委会或县安委办通报批评累计达3次以上的,一律由县安委办提请县委、县人民政府对相关单位予以一票否决。
六、一律“行政处罚”
1.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行为,一律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罚。
2.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违反《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且有可能造成较大以上事故的行为,一律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加重处罚。
3.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县应急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并依法处罚。
七、一律“取缔关闭”
1.凡存在重大事故隐患,180日内3次或1年内4次受到《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2.凡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3.凡拒不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停产停业整顿决定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由相关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县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关闭。
八、一律“纪律处分”
1.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具有《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规定有关行为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一律移交纪委监委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九、一律“组织处理”
1.凡发生1起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1起较大亡人森林火灾、或1起较大非生产安全事故、或辖区内非法生产(含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造成亡人事故的,根据事故调查结论,对相关责任人员一律提请县委、县政府予以组织处理。
十、一律“司法移送”
1.凡未依法取得批准非法生产经营构成犯罪的,一律由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构成犯罪的,一律由相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的工作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构成犯罪的,一律移交司法机关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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