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执法听证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增强执法透明度,监督执法人员依法办案程序,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涉及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城管综合执法局法规股负责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三条 听证人员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人员组成,听证人员不得由本案调查人员承担。听证主持人由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人指定,一般由从事法制工作两年以上,熟悉法律和业务知识,公道、正派的人员担任。听证员由局法规股工作人员担任,协助听证主持人组织听证。记录员负责听证的准备、听证笔录的制作和其他事务。
第四条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人、鉴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本案当事人或者本案调查人员的近亲属;
2、与本案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者;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听证的。
第五条 当事人认为听证人员有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申请回避。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城管综合执法局负责人决定;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 听证会参加人员包括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人、证人、鉴定人。
第七条 当事人、第三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城管综合执法局提交有明确委托权限、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第八条 对应当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局法规股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通知案件具体承办人员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并向当事人送达听证告知书。听证告知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1、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
2、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主要事实;
3、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及法律法规依据;
4、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听证申请的期限;
5、执法机关名称、地点、日期,并加盖局机关公章;
6、听证告知书的送达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自接到告知后3日内向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法规股提出书面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经县城管综合执法局同意,可以申请延长听证期限。当事人明确提出放弃听证权利的,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要求的,可以撤回,但不得对本案再次提出听证要求。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县城管综合执法局法规股应当受理,并依据本制度组织听证。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超过期限或者不符合听证条件的,局法规股应当在3日内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依法应当组织听证并决定予以听证的,局法规股应当在收到听证请求之日起3日内报请局机关领导确定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及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并通知案件调查人员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参加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2、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3、听证人员名单;
4、告知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5、告知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通知证人等事项。
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公开举行听证的,局法规股应当在听证3日前,将举行听证的内容、时间、地点以及有关事项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案件调查人员应当自确定听证主持人之日起2日内,将案卷移送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准备听证提纲。听证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询问笔录、试听资料、当事人陈述等。
第十四条 听证开始前,记录员应当查明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收缴并审核委托代理书。
第十五条 听证主持人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
2、将有关通知按时送达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第三
人、鉴定人等听证参加人;
3、决定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听证;
4、决定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场作证;
5、组织听证员共同拟定询问提纲;
6、主持听证会;
7、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纪律的,有权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其退场,
8、其他可以由听证主持人行使的职责。
第十六条 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案由,并宣布听证纪律;
1、服从听证主持人的指挥,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提问,扰乱会场秩序;
2、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摄像和摄影;
3、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出席的,应提交委托代理书;
4、听证参加人员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退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参加听证的,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5、禁止大声喧哗,不得使用污言秽语,要言语举止文明;
6、旁听人不得鼓掌、哄闹或者进行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等。
(二)听证主持人核对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组成人员名单,告知听证参加人在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征询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是否申请听证人员回避;
(三)对于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审核,确实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另行指定听证主持人;
(四)案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五)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六)相互质证、辩论;
(七)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事实、拟作出行政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进行询问;
(八)第三人、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按照先后顺序进行最后陈述;
(九)听证参加人审核听证笔录并签字;
(十)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十七条 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准确、全面记录笔录。听证笔录应载明下列事项:
1、案由;
2、听证参加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3、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姓名;
4、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5、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和行政处罚建议;
6、当事人陈述、申辩和质证的内容;
7、证人证言;
8、听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八条 听证结束后,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笔录交由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中予以载明。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听证参加人认为听证笔录有遗漏或有差错,要求补充或改正的,应当允许,但必须在修改处加印指模或私章。听证笔录应当作为县城管综合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重要依据纳入行政处罚案件卷宗。
第十九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意见书,上报局机关负责人。由局负责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听证:
1、当事人、本案调查人员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的;
2、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听证:
1、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场或者需要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
2、当事人或者案件调查人员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
3、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恢复听证时间、地点,并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1、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2、当死人放弃听证权利的;
3、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应当公开、公正地履行主持听证的职责,不得妨碍听证参加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不得徇私枉法,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听证的举行不得影响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及请求国家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