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责任清单
(共 项)
一、部门职责
序号 |
主要职责 |
具体工作事项 |
备注 |
1 |
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相关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与专项规划;提出全县国民经济发展、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优化重大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
拟订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指标计划,并对指标进行综合平衡;开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年度全县经济工作思路和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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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起草年度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计划安排情况报告,提交县人代会审议;每季定期检查年度计划目标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协调和平衡各项专项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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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负责中长期规划与年度计划的衔接,指导部门和地方中长期规划编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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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规划体制改革,开展“多规合一”试点,编制县域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建立规划协调机制,统筹发展规划与其他规划、发展规划内部各类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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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年度编制计划和五年规划编制体系目录,组织实施规划综合管理;组织开展规划实施情况的年度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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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价格总水平调控预期目标及有关政策措施,定期开展价格形势分析,会同有关部门实施价格补贴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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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研究全县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
开展全县经济运行监测预警分析,提出经济工作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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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开展国内外发展环境分析,不定期开展全县经济运行新情况新问题调研分析,提出针对性对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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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汇总社会资金总体运行情况,参与制定财政、金融、土地政策并综合分析政策执行效果;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宏观调控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产业、创业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和制度建设 |
研究分析全社会资金平衡状况,汇总财政、金融、证券、保险等方面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制定财政、金融政策,分析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执行情况并提出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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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以及引导社会融资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重大项目投融资方案;联系银行、保险、证券等机构,组织和推动政银企合作,协调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有关工作;参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工作;牵头推进产业、创业和私募股权等投资基金的发展及制度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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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工作,审核发债资金投向,监督发债资金使用情况,建立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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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组建方案或增资方案,申报国家、省新兴产业创投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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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国土基础测绘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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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国土和矿产资源整治、开发、利用、保护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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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产业园区土地利用集约节约评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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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全县经济体制改革,研究全县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专项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工作,参与协调推进“两型”社会建设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 |
拟订经济体制改革专项小组有关改革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及责任分工,建立改革任务台帐;组织制定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研究和衔接有关专项改革方案,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对重大改革问题组织开展调研,提出需提请研究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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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布局经济体制改革试点,指导编制改革试点方案,指导协调改革试点的推进实施,组织开展试点评估,总结推广试点经验,指导中小城市全国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协调解决试点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总结典型经验、成功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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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统筹安排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和投资项目,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规划全县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审核、备案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
衡、重大布局的重大建设项目、外资项目、境外投资项目;研究提出全县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引导民间投资方向;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县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督查;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负责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实施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
监测分析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状况,拟订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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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起草固定资产投资管理的有关政策和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推进投资体制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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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全县重大项目的中长期规划、前期工作计划和年度计划,建立项目储备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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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含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以及由国家、省审批项目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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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申报中央、省预算内投资项目及资金,并负责转发下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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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权限内重大和限制类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以及由国家核准项目的审核转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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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境外投资战略和规划,组织国外贷款项目规划的整理和申报,负责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监督项目的评估、谈判和实施;负责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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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下达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县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年度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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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国家重点项目申报名单和省重点项目申报名单提出有关建设性方案;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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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工程咨询单位资质申报(含初次资格申请、资格延续、资格升级、扩大专业或服务范围、获得工程咨询资格证书后发生分立、合并、兼并、改制、转让等情况后的资格申报)和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申报(初次申请、升级、延续)、年检(证书变更、资格重新确认和年检)的初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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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有关事务性工作;编制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管理方案和投资计划,为县政府下达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跟进了解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执行情况;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参建单位业绩记录;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成果及使用情况评价,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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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进了解重点项目资金筹措、征地拆迁进度、建设工期、招标投标、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县发改委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具体问题和项目进度调度提供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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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整理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研究拟订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相关资讯服务。督促落实现行的重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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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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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农村危房改造资金年度计划编制、下达和组织实施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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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计划,组织开展全县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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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国家、省、县出资的建设项目和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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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民间投资相关政策制定,PPP示范项目发布调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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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编制特重大自然灾害的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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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跟踪检查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省、县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受理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的信访举报,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监督整改落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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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项目稽察工作,建立全县项目稽察监管信息系统,监测评价项目实施情况,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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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和协调全县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工作;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办法、细则和规范性文本文件等;建立、管理全县代建项目库和代建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全县代建制实施情况督查和代建制业务培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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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单位招标文件、代建合同审查备案,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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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举报,负责代建单位违规违约行为的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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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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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组织拟订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第一、二、三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综合交通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制定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规划,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重大政策,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宏观指导,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
协调三次产业发展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跨产业、跨区域的综合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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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工业发展趋势,统筹工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研究提出新型工业化和产业集群发展布局建议,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参与研究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及相关政策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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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工业重大项目布局建议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并组织协调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以及需要国家、省综合平衡的重大生产力布局和重大产业基地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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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全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湘西县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的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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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含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统筹高新技术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提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相关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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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高技术产业化相关工作,申报并组织实施高技术产业化重大专项和示范工程、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制开发、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技术创新工程、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和高技术产业基地等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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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县铁路、民航发展规划,提出全县铁路、民航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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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负责各种交通运输方式之间的综合平衡及重大问题的协调,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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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农业农村经济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的编制、评估和实施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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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规划编制、指导、协调;研究分析全县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形势,协调农业农村经济社会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农业生态保障制度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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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判服务业发展趋势,组织制定并实施服务业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负责服务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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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服务业发展重大政策,指导协调服务业发展专项政策的拟订,组织修订全县服务业发展指导目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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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县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区、县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负责全县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服务业工作要点及发展目标的拟订、分解和督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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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相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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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贯彻落实国家西部开发、中部崛起、长江经济带开发建设、武陵山片区的政策措施;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区域规划、跨县市城市群规划并协调实施;配合制定促进地区开发、武陵山片区和老少边穷地区加快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拟订全县城镇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措施;制定开发园区发展规划和政策;统筹协调区域合作 |
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负责实施湘西地区开发战略有关工作,指导、监督落实产业项目及资金使用计划;承担湘西地区指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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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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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落实龙山县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规划,提出龙山县长江经济带发展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长江经济带发展有关重大问题,牵头建立长江流域区域协作体制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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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省编制并落实武陵山片区及其他老少边穷地区等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协调发展的战略、总体规划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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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县以工代赈、易地扶贫搬迁规划和计划,组织指导项目建设和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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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统筹区域发展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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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或参与跨县市的区域规划和城市群规划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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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研判区域经济发展趋势,统筹推进我县国家区域战略的实施并组织实施情况评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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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拟订城镇建设规划和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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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政策;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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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区域功能区和产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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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产业园区设立审批、调区扩区、名称变更,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申报国家、省级园区工作;负责特色专业园区认定和发展指导;参与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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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和实施龙山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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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主体功能区规划,推进主体功能区建设试点,健全完善主体功能区制度和相关配套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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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全县城镇化规划,推进城镇化综合试点,研究提出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的战略和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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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承担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平衡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对计划进行调整;拟订重要战略物资储备规划,负责组织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管理粮食、棉花和食糖等储备;牵头负责全县物流发展工作,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 |
监测和分析县内外市场和对外贸易运行情况,加强相关趋势研判,提出扩大城乡居民消费和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措施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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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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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并监督执行,根据经济运行情况提出计划调整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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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并转报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监督配额使用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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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物流业发展重大布局,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负责县级示范物流园区的综合评价和动态调整,协调流通体制改革重大问题和重大设施项目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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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组织推进冷链物流业发展,拟订冷链物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审核、申报和安排建设项目和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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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棉花、食糖、肉类等重要商品县级储备库建设规划及协调实施,会同有关方面做好粮食、棉花、食糖、食盐、化肥等储备调控工作,协调重要商品流通体制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参与制定有关市场流通的法规、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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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稳定外贸增长、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加工贸易单耗标准和进出口税收等有关政策的拟订及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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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组织全县重大国际交流合作与经贸活动及涉港澳台经贸合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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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负责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拟订人口发展战略、规划及人口政策;参与拟订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参与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 |
牵头拟订全县社会发展规划,指导社会事业各领域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组织拟订全县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拟订全县人口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相关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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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拟订基本公共服务清单,组织拟订加快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组织开展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综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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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全县及各县市社会发展形势分析和社会发展水平综合评估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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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全县社会发展和人口发展战略。牵头拟订全县健康服务业、人口发展、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等政策措施,拟订推进社会办医的政策,承担县委县政府要求开展的重大问题研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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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提出促进就业和创业、调节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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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筹推进收入分配制度及相关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就业及社会保障体制改革方案,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社会保障发展规划、计划,推进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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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县高校招生计划并监督实施,参与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院校调整审核工作;参与教育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提出有关政策和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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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医药卫生、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参与拟订年度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点工作安排,提出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措施建议,参与重点改革工作督查,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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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和备案社会发展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申报和下达预算内社会事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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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的建议,牵头拟订能源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组织拟订发展循环经济、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规划、政策并协调实施;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协调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综合协调提出建立健全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措施;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组织拟订全县应对气候变化战略、规划和政策并协调实施 |
研究分析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综合协调。组织拟订节能减排的规划、计划并协调实施;组织协调重大节能减排示范工程和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推广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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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重大战略、规划、政策措施;协调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建议,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做好县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会同县财政局开展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申报项目审核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检查;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节能宣传推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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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拟订并协调实施发展循环经济重大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组织园区、企业参加国家循环经济“十百千”示范行动,开展全县循环经济示范试点工作;负责全县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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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全县节能监察计划,指导全县节能监察执法工作,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依法查处能源利用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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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全县节能、城镇污水垃圾处理、循环经济发展、资源综合利用等项目审核及资金申报、安排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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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开展各县市碳强度下降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和重点企事业单位温室气体排放报告工作,落实国家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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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订应对气候变化规划、计划和政策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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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编制生态文明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开展国家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的申报和创建,综合协调节能环保产业和清洁生产促进有关工作;提出生态环境建设、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措施的建议并协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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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拟订并组织实施价格政策;监测、分析市场价格形势,组织实施价格总水平调控;管理国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依法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特殊时期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负责价格公共服务工作;指导并组织实施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负责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 |
贯彻落实省价费管理政策,拟订实施全县有关价费改革方案及管理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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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协调县直有关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县内价格执行部门的价格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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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同财政部门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按有关规定组织清费、治乱、减负工作 | |||
负责全县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商品、服务价格和各类收费中的违法行为 | |||
依据上级部门授权,组织参与实施反价格垄断调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垄断行为 | |||
建立以行政监督为主,行业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等参与的社会价格监督体系 | |||
受理价格和收费投诉举报,开展价格投诉争议调解,及时化解价费矛盾,对举报有功人员依法予以奖励,对价格突发或群体性事件进行应急处置 | |||
负责全县价格公共服务工作,宣传价格法律制度和方针、政策,公开价费信息 | |||
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县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开展全县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监测数据的定期采集、处理、汇总、分析和上报,组织实施全县价格异常波动应急预案;必要时依法实施重要商品和服务临时价格干预措施 | |||
负责全县价格成本调查和监审工作,组织实施主要农产品、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政府定价成本监审,组织我县稻谷、生猪和常用消费品成本价格上报 | |||
组织开展全县价格认定人员业务培训 | |||
实施涉案物价格复核,指导县价格鉴证机构涉案、涉税、涉纪财物价格认定 | |||
12 |
协调推进经济发展环境的优化,牵头落实国家、省县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保护投资者 权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政务、法制、商务、信用等环境,优化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指导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相关工作 |
建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监督测评网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鼓励市场主体投资、维护市场秩序的政策法规,对损害投资者权益、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与投诉进行调查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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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协调省重点建设项目、园区环境优化工作,参与对省重点项目指挥部、项目公司履职情况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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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审批、网上政务服务等的电子监察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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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涉企检查、收费执法等行为,负责督促落实《湘西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十条禁止性规定》(湘政发〔2013〕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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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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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负责指导全县优化经济发展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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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研究制定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法规、规划、政策措施,统筹推进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促进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与运用,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大问题 |
承担龙山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工作,协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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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拟订实施全县信用建设规划,负责对全县信用服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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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头研究提出促进信用信息建设的法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规范,组织实施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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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全县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等基础设施,组织开展全县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工作,促进信用信息的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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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研究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有关重大问题。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负责研究拟订全县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和规划,协调军民融合等有关重大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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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组织编制全县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有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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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拟订全县国民经济动员的相关政策,负责县级国民经济动员中心平台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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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专业保障队伍组建,建立和完善相关的评估、检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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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担全县国民经济动员信息化建设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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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能效标识管理,监督检查终端用能产品能效标识使用情况,查处虚假节能产品和违规使用能效标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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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其他工作 |
依法办理相关行政复议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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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序号 |
管理 事项 |
相关 部门 |
职责分工 |
相关依据 |
备注 |
1 |
规划编制 |
县发改局 |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编制“三定”规定明确的以及县人民政府交办的有关规划。负责有关国家级、省级和县级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
1、《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3号); 2、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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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 |
负责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所分管领域内的县级专项规划,并制订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报县发改局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对需要安排中央、省级及县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项目的规划,要征求县发改局意见。参与会签由县发改局牵头上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划,或与县发改局联合上报 | ||||
2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 |
县发改局 |
承担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拟订全县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会同相关部门拟订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目录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明确投资审批、核准、审核的范围、标准和程序。审批、核准、审核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和涉及综合平衡、重大布局的项目。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负责统筹平衡,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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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 |
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其他项目。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项目提出行业管理意见。对涉及县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提出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的意见,其中需要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项目,会同县发改局制定并联合下达投资计划 | ||||
3 |
物流业发展管理 |
县发改局 |
牵头负责推进全县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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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运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牵头负责推进交通物流业发展工作,制订交通物流业有关政策、措施和标准并具体组织实施,参与协调各种运输方式的综合平衡,引导运输结构优化 | ||||
县商务局 |
参与拟订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负责商贸物流业发展,推进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流通方式发展 | ||||
县经信局 |
负责指导生产企业的物流外包工作,促进企业内部物流社会化,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发展 | ||||
4 |
县级及以上产业园管理 |
县发改委 |
组织编制全县产业园区发展规划和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负责产业园区综合协调工作;组织开展产业园区发展综合评价工作;负责县级产业园区设立审批、调区扩区、名称变更和申报国家、省级园区工作;负责特色专业园区认定和发展指导;参与县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申报认定工作;会同县财政局编制和下达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计划 |
各部门三定方案 |
。 |
县经信局 |
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全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会同县发改委组织认定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
县商务局 |
指导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
县财政局 |
参与编制和下达园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财政奖补资金计划;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
县国土局 |
负责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土地利用集约节约评价;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
县统计局 |
负责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统计工作;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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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关部门 |
参与拟订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政策和综合评价工作 | ||||
5 |
龙山县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 |
县发改局 |
负责龙山县开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牵头组织项目申报和审核,及时转发省下达的项目资金计划 |
1、《龙山县项目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龙财建〔2004〕 号);2、《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省规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湘政办函〔2006〕142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湘西地区开发的意见》(湘政发〔2006〕19号);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及资金管理的通知》(湘发改赈〔2014〕782号);5、《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5〕84号);6、《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西地区开发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7〕10号) |
项目单位按要求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并向项目所在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并对项目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材料真实性承诺函。受理申请的县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等进行审查,并现场核查有关内容,筛选出符合支持条件的项目,联合行文报州发改、财政部门。州发改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县市区所报送的项目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资料齐备的项目汇总,联合行文报省发改委。 |
县财政局 |
参与项目申报和审核,参与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负责管理和使用监督 | ||||
6 |
退耕还林 |
县发改局 |
根据省里安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综合协调,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县市规划的审核、年度计划的编报汇总 |
1、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国务院令第367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西部〔2010〕1382号);3、《湘西县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08〕15号);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湘西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县政办发〔2009〕16号) |
根据国家下达我县2014年退耕还林任务,由县发改局会同县林业、国土部门申报材料,县林业局商县国土局提出年度计划建议方案,县发改局对计划建议进行审核汇总编报省发改委。根据国家批复的专项规划,组织申报2015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任务,按省要求项目县编制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向省发改委上报。 |
县财政局 |
根据省里安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 | ||||
县林业局 |
根据省里安排,负责编制退耕还林全规划、年度计划,负责退耕还林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林业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 ||||
县农业局 |
根据省里安排,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农业和农村能源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指导 | ||||
县国土局 |
根据省里安排,参与退耕还林县级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将退耕还林范围落实到国土利用现状图;负责全县具备条件的坡耕地和严重沙化耕地年度变更调查 | ||||
7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 |
县发改局 |
负责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县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依据相关部门节能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 2016年第4号) |
对县发改局审批、核准、审核的,或由县发改局呈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审核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县发改局征求相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相关部门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县发改局根据评审意见,在与能源消费总量、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衔接平衡后,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
其他相关部门 |
对本部门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报县发改委进行节能审查 | ||||
8 |
节能管理 |
县发改局 |
负责全县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全县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组织拟订节约能源资源及综合利用的规划和政策措施并协调实施,研究提出全县能源消费总量控制目标,拟订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湖南省人民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32号) |
省政府考核组对县人民政府年度节能目标责任考核时,县发改局牵头负责全县节能目标完成及措施落实情况材料汇总,县经信局提供工业节能和淘汰落后产能有关情况,县建设局负责提供全县建筑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绿色建筑发展情况,县交运局负责提供全县交通节能有关目标和政策落实情况,县直相关单位负责提供全县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完成和措施落实情况、节约型公共机构创建情况。 |
县经信局 |
负责全县工业、通信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工作 | ||||
县住建局 |
负责全县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有关工作 | ||||
县交运局 |
负责全县交通领域节能工作 | ||||
县直相关单位 |
负责县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的管理指导,推进、指导、协调、监督省级、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负责对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内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 | ||||
9 |
节能监察执法 |
县发改局 |
对全县范围内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情况进行监察执法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3、《湖南省人民政府“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湘政发[2017]3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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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经信局 |
受县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工业和通信业的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执行情况及用能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 ||||
县交通、住建和县直相关单位 |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的指导 | ||||
10 |
经济运行调节 |
县发改局 |
负责监测全县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研究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负责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调节国民经济运行 |
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县政办发〔2015〕 号) |
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县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监测、分析、调节,县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 |
县经信局 |
负责工业经济的日常运行调节工作,监测分析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协调解决工业经济运行发展中的有关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负责煤电油气运等日常生产保障性职责 | ||||
11 |
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 |
县发改局 |
负责制定代建制管理的相关制度和代建服务取费标准;监管代建单位行为和代建项目实施;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确定、监督招标选择代建单位、招标文件和代建合同审查备案、项目实施过程的协调和监督管理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2、《湖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1号);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14〕14号);4、《湖南省代建单位招标投标办法》(湘发改招〔2013〕691号);5、《湘西州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2号) |
以某县直机关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代建制为例:1、县发改局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批复实行代建制。2、县发改局监督业主单位公开招标选定代建单位。3、双方签订代建合同并报县发改局备案。4、代建单位代行项目建设管理职责直至竣工交付,业主单位负责代建项目基本建设条件的落实和建设过程中的协调、配合、监管。5、县发改局对代建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和协调;县财政局对代建项目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住建、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代建项目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 |
县财政厅 |
负责政府投资代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 ||||
县住建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等建设的监督管理 | ||||
县审计局 |
负责县本级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审计监督管理 | ||||
12 |
招投标活动监管 |
县发改局 |
指导协调全县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核准;负责县综合评审专家库的管理;负责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督检查;负责县级立项的工业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代建制项目的审查和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对部门招投标的执法行为及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综合监督。 |
1、《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西州发展和改革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龙政办发〔2015〕 号);2、湘西州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3、《龙山县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龙政办发[2017]1号。 |
某医院工程建设项目在县发改局办理核准手续,在项目核准时,发改局一并将该项目的招标事项核准为委托公开招标。项目单位依据核准文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后向同级建设部门办理设计、施工招标的备案手续,招标文件备案完成后,在湘西州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按照公告指定的时间,在建设部门的监督下按规定程序开标、抽取专家进行评标。项目中涉及的医疗设备、器械采购,在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监督手续,按同样程序进行招标。 |
县住建局 |
房屋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 ||||
县交运局 |
交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 ||||
县水利局 |
水利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 ||||
县卫计委 |
医药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管(投诉处理、行政处罚、招标文件备案等);参与使用省综合评标专家库 | ||||
13 |
审定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类别 |
县发改局 |
配合州发改委、州卫计委审定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类别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服务价格类别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湘价医〔2009〕122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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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计局 |
配合州发改委、州卫计委审定县级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的收费类别 | ||||
14 |
县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的核定 |
县发改局 |
会同县交运局核定县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 |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道路旅客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湘价商〔2014〕61号) |
道路旅客运价按班车线路实行分级管理。县内班车旅客运价由县政府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
县交运局 |
会同县发改局核定县内道路旅客运输价格 | ||||
15 |
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管理 |
县教育局 |
会同县文广新局、县发改局对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进行管理 |
《湘西自治县中小学教辅材料选用与管理办法》 |
由县教育局组织召开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招标会,并联合县文广新局和县发改局确定教辅材料目录及价格 |
县文广新局 |
会同县教育局、县发改局对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进行管理 | ||||
县发改局 |
会同县教育局、县文广新局对全县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进行管理 | ||||
16 |
县直短期培训收费审批 |
县财政局 |
短期培训收费立项由县财政局会同县发改局审批 |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南省短期培训收费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财综〔2014〕61号) |
申报单位持县财政局批准同意短期培训收费的《申请表》、申请短期培训收费的报告和相关资料到县发改局办理收费标准核定手续。 |
县发改局 |
短期培训收费标准由县发改局会用县财政局审批 |
三、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对我局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申报单位、行业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项目的合法性及报批或报核程序执行情况:
(一)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是否列入规划或符合规划精神;
(二)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选址审查、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审批等资料和审批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四)项目法人责任制是否完善,项目法人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
(五)建设资金承诺或拼盘方案是否合理;
(六)勘察设计单位的资质、设计程序、设计报告及设计变更(优化)等情况是否符合规定和要求;
(七)党委、政府及项目主管部门的决策情况,包括有关项目建设的决定、会议纪要及其它文件情况;
(八)项目建议书及可研批复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是否符合程序规范。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监督检查方式主要有:
(一)定期检查,一般一年一次,可结合项目稽察开展普查或抽查;
(二)不定期检查,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及领导指示等实际需要组织检查,通常采用抽查、飞行检查、暗查、交叉检查等方式。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监督检查要先行制定科学的检查方案,通常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检查对象;
(二)下发通知;
(三)听取介绍;
(四)查阅台帐;
(五)实地勘察;
(六)面谈询问;
(七)情况汇总;
(八)反馈意见,通报检查结果,对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提出建议意见。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依法不予审批、核准、备案;
(二)依法撤销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依法责令停止建设;
(四)依法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五)对行政机关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项目有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县重点项目建设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已经县政府批准纳入县重大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包括投产项目、续建项目、新开工项目和前期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负责重点建设项目前期准备有关事务性工作;编制县重点建设项目年度目标管理方案和投资计划,为县政府下达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提出相关建议性意见;跟进了解重点项目建设责任目标任务书的执行情况;负责重点项目建设数据统计和信息采集工作;负责重点项目建设参建单位业绩记录;组织开展重点项目建设成果及使用情况评价,定期开展重点项目建设管理督查考核,提出奖惩建议方案。
(二)为国家重点项目申报名单和省重点项目申报名单提出有关建设性方案;负责县重点建设项目储备库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三)跟进了解重点项目资金筹措、征地拆迁进度、建设工期、招标投标、施工组织、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和资金使用情况,为县发改局协调解决重点建设项目重大具体问题和项目进度调度提供服务、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研究拟订全县重点建设项目的有关政策法规提供相关资讯服务。督促落实现行的重点项目建设优惠政策。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县重点办按照“一月一次巡查,一月一次调度,一月一次综合”的要求,调度县重点项目建设情况,建立项目进度台账、重要问题台账、重大活动台账,推行项目调度管理信息化。同时,按照“一季一次督查考核,一季一次例会分析,一季一次考核通报,一季一次奖惩兑现”的模式开展季度督查考核,并定期向县人民政府和县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二)县重点办结合县重点项目月调度情况及季度督查考核情况开展年度考核。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列入县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后,下发通知给项目责任单位的各地政府、县级有关单位,并与各责任单位签订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按时填报项目进展情况;
(二)项目业主按通知要求定期报送项目实施进展情况,项目所在地政府、县级有关单位负责审核有关情况;
(三)按照要求制定县重点项目各项管理制度,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四)县重点办按季度和年度对项目和责任单位进行督查考核。
五、监督检查处理
(一)对考核优秀的县重点项目及单位实行分类表彰奖励。设立县重点项目综合管理优秀单位奖,分季度授予在县重点项目建设综合管理中有突出贡献的相关单位。设立县重点项目优秀奖,分年中和年终两次授予有突出贡献的县重点项目。设立县重点项目环境服务优秀单位奖,在年底授予在县重点项目建设环境服务中有突出贡献的县直相关部门。同时对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及优秀个人给予通报表彰和奖励。
(二) 实行县重点项目季度和年度考核问责制。对县重点项目季度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合格且存在突出问题(管理和环境建设中的问题)的和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依法进行问责,实行通报批评,责成其作出书面说明,由县人民政府有关领导对主要责任人进行问责约谈,对存在一般性问题的项目,督促限期进行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项目,由有关部门进行严肃查处。
(三)实行县重点项目参建单位业绩信誉评价登记制。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县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实行“黑名单”制度,取消其1至5年内在县内参加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告。
(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事项的监督检查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核准的建设项目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进行指导、协调;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
(三)依照审批权限核准建设项目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招标范围;
(四)指定发布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的媒体;
(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和管理《龙山县政府评标专家库》;
(六)对工业项目、重大建设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及代建制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七)对招标投标过程中各有关行政监督执法部门招投标执法情况进行监督;
(八)对招标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九)依照权限对招标投标活动中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三、监督检查方式
以核准书面文件形式。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监督对招标事项核准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检查程序
项目单位单独提出招标事项的核准申请或变更申请。
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补正材料,补正不符合的不予受理,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出具核准文件送达申请人。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按规定指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核对招标的审批信息。
在对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督中检查招标行为是否符合核准的内容。
违反招标事项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或不招标、未经核准进行招标以及违反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规定的,按规定进行纠正,并依法进行查处、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依法移交纪检、司法部门。
(四)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项目建设单位、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6年第4号),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落实情况进行监管。
(一)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节能审查,并获得通过
(二)项目节能评估报告是否符合规范并达到深度要求
(三)项目设计、施工及投入使用过程中,节能审查意见及其备案意见是否得到落实。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措施
(一)委托节能监察机构进行监察。
(二)对已建成的高耗能项目进行节能验收。
(三)根据上级工作部署、投诉举报等实际需要组织现场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选择检查对象,下发监察通知,听取介绍,查阅台帐,实地勘察,面谈询问,情况汇总,反馈意见,通报监察结果,根据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
(二)高耗能项目建成并正常运行3个月以上后,项目申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提交自评报告,节能审查机关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五、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法违规行为,分别对相对人进行以下处置:
(一)项目建设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节能审查的,撤销对项目的节能审查意见,由项目审批、核准机关撤销对项目的审批或核准;
(二)节能评估编制机构弄虚作假,导致节能报告文件内容失实的,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三)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预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报请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重大项目稽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使用财政性资金或者政府融资资金的项目;中央、省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县政府投资项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安全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投资项目;相关行业和地方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投资政策和规定情况。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情况。
(二)项目前期工作落实、建设程序履行和规划计划执行情况。
(三)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和标准执行情况,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控制情况,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执行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竣工验收等情况。
(四)项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五)参建单位的履职情况。
(六)项目投资绩效评价情况。
(七)其他需要稽察的内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常规性稽察。县发改局制定年度重大项目稽察计划,派出稽察组对计划内项目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类型包括对单个项目的稽察、对单类项目的稽察和县级部门之间、县县市之间的联合稽察。
(二)专项性稽察。县发改局围绕年度中心工作,针对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投资管理热点问题、项目建设难点问题,确定稽察任务,派出稽察组对投资项目实施和政策执行情况开展专项性监督检查。
(三)特定性稽察。对领导批办、上级委托、部门移交和群众举报的重大建设项目开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情况;
(二)查阅项目资料;
(三)进入与项目建设有关的施工、仓储、检测和试验等场所进行查验;
(四)要求被稽察单位或者人员就有关问题提交书面说明;
(五)向监察、财政、审计、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了解情况,开展联合检查;
(六)采用复印、复制、录音、摄影、摄像等形式收集资料和取证;
(七)参加被稽察单位召开的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八)查询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银行账户,并依法取得或者复制有关资料;
(九)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竣工决算等相关参建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延伸稽察;
(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专项检验、鉴定。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确定稽察项目。
(二)稽察准备。成立稽察组,准备相关资料,制定稽察方案。
(三)发出稽察通知。确定稽察项目后,稽察组应提前若干天向项目主管部门(县级)或项目所在县市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发出稽察通知书。
(四)开展现场稽察。稽察组根据稽察方案要求,深入项目现场,进行实地稽察。
(五)出具稽察报告。稽察结束后,稽察组应及时提交稽察报告。稽察报告经县发改委领导审定后印发。
(六)稽察结果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委依据职权,将稽察结果与投资计划挂钩,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决定。
(七)复查。县发改局适时组织稽察人员对项目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并提交复查报告。复查合格后,应当终止对被稽察项目的处理。
(八)立卷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稽察单位违反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和建设管理规定的,县发改局依据职权,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发出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拨付国家、省、县建设资金;
(四)暂停有关同类新项目的审批;
(五)取消在一定时期参加县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资格;
除前款规定外,发展改革行政部门还按照规定程序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六)纳入不良信用记录;
(七)收回国家、省、县建设资金;
(八)暂停有关单位参与项目建设;
(九)暂停项目建设;
(十)责令原审批机关撤销项目。
存在问题属其他机关管理权限的,县发改委依法依规移交有关单位处理。
(六)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监督检查
对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标准和程序,负责辖区内项目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对同级部门的指导和监督;负责属地项目管理工作。为切实做好限额以下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权限内的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核准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管理事项职权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行为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措施及程序
(一)监督检查采取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两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改局根据需要对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进行监督检查。根据上级部署或者根据需要,做好所辖区域监督检查工作。
(三)监督检查应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四、监督检查处理
在行使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行为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发出通知(决定)书。
接到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报告执行结果。
(七)股权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备案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股权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69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2864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第39号)开展备案监管工作。
(一)备案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二)备案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三)备案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三、监督检查方式
备案企业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备案年检。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备案企业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备案年检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取消备案资格。
(八)企业债券发行预审、核查及存续期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发债企业、募投项目、主承销商及其他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预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和《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开展预审工作。
1、申报材料的完备性;
2、要素的完整性;
3、实质的合规性;
4、逻辑的一致性;
5、内容的连续性;
6、表述的严谨性;
7、风险的可控性。
(二)核查
依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对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开展核查工作。
1、申请发债企业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2、申请发债企业规范运作情况;
3、申请发债企业资产、利润等财务指标的真实性、合规性;
4、债券担保的有效性,抵押担保是否存在一物多押,抵质押资产是否是易变现有效资产,第三方担保的是否存在互保或连环保;
5、申请发债企业以前各期发债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需提供资金往来单据等证明材料;
6、申请发债企业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7、申请发债企业偿债保障措施落实情况;
8、申请发债企业发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信托计划、资产证券化产品、保险债权计划,以及各类私募债权品种的情况;
9、对申请发债企业主体和债项评级情况,有无虚增级别、以价定级的情况;
10、申请发债企业、相关中介机构以及相关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综合信用承诺制度落实情况。
(三)存续期监管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开展存续期监管工作。
1、强化债券市场责任意识;
2、规范企业资产重组程序;
3、完善信息披露;
4、加强债券资金用途监管;
5、实施企业偿债能力动态监控;
6、强化市场约束机制。
三、监督检查方式
发债企业和主承销券商自查、监管机构抽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地走访、材料审查、财务审计、偿债措施核实。
五、监督检查程序
由企业、券商对所报送资料、所披露事项的真实性、时效性负责;
由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专业领域事项进行审计核查;
由监督主管部门牵头做好整个监督检查工作。
六、监督检查处理
(一)提前落实到期债券的偿还计划及资金来源安排。
(二)对有违规操作、虚假欺诈行为的相关方严格行业准入。
(九)县级示范物流园区认定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经认定确认的县级物流示范园区及园区内项目。
二、监督检查内容
根据《全国物流园区发展规划》等开展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如下:
(一)园区规划建设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圈地、占地现象;
(二)园区经营指标是否保持在县级物流示范园区的要求之上;
(三)园区运行管理是否正常,是否按照规划和目标进度推进建设;
(四)园区内在建项目是否符合规划要求,是否按进度建设;
(五)园区内建成项目是否达到规划的预期目标及经营效益监测。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园区自查:园区每年撰写自查材料,根据监督检查内容如实上报有关情况;
(二)县内抽查:每年抽取一定比例的园区开展抽查;
(三)项目稽查:不定期对园区内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绩效评估:在上述检查的基础上,每一到两年开展县级物流园区绩效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级物流示范园区实行动态管理,对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违反有关规定或者建设推进效果不理想、绩效评估较差的园区,摘牌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书面通知县级物流示范园区所在地有关部门及园区运营管理单位,开展监督检查;
(二)园区运营单位按要求开展自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自查报告;
(三)查阅园区和项目有关档案;
(四)实地查看园区和项目建设进展情况;
(五)对园区建设和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并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六)将监督检查相关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园区建设和项目推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园区,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者,按有关管理办法进行处理,取消其县级物流示范园区资格。
(十)县内工业项目、重大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
代建制项目招投标活动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县内工业项目、重大项目、特许经营权项目、代建制项目招标人、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审专家
二、监督检查内容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招标的条件、投标人资格条件、评标办法、公告发布、评标委员会组建、开评标地点、开评标活动、确定中标人、合同签订、标后现场监管等情况。
三、监督检查程序
招标人取得招标事项核准后选择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除外)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提交我委备案。
备案后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和湘西县招标投标监管网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除外)。
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在规定的招投标交易平台进行开标、评标,依法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或湘西县公共资源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按规定公示中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确定中标人并签订合同。
四、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对招投标活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接受有关的投诉举报。
依法查处违法违规案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涉嫌违纪犯罪的,移交纪检和司法部门。
(十一)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的要求,制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制度。
一、主要内容
对法律、法规和规章中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情节、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及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等情形进行细化,并归纳、分类;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或并用行政处罚种类的,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当事人主观过错、消除违法行为后果或影响等因素,确定适用该行政处罚种类的具体标准及单处、并处行政处罚的标准;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处罚有自由裁量幅度的,根据上述因素,细化具体的行政处罚幅度;对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行政处罚罚款的裁量阶次和幅度的,可以按照比例原则匡算出相对科学、合理的裁量阶次和罚款幅度,但均不得超过法定罚款限度。
二、标准规范
于2010年发布了《湘西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州发改办〔2010〕315号)作为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已在州发改委网站公布。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另行规定。
三、有关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修改和废止以及经济形势、社会情形等变化作相应调整和完善。
(二)县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县发改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上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对同一行政处罚行为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在建立和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公开信息、说明理由等程序规定和执法投诉、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二)对属地管理的价格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全县价格系统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进行监督检查。县发改局主要负责对价格监督检查局工作指导和监督,按照县发改局要求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价格监督检查局主要负责查处辖区内重大违法行为、对辖区内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价格行政执法活动的价格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的施行情况;
(五)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六)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县发改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者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查单位检查纠正,受查单位应当报告检查纠正情况。
(五)县发改局根据反映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根据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和程序
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五)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纠正或者撤销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价格主管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做出纠正,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实施行政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违法嫌疑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致使违法行为未受处理或者给办案造成困难的;
(五)无法定依据、违反法定程序或者超过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六)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的;
(七)未按罚缴分离的原则或者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数额收缴罚款的,对罚没款违法予以处理的;
(八)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九)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十)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或者错误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的决定、命令的;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价格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三)规范实施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
根据国家发改委《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发改价监〔2014〕1223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为促进价格主管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滥用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为,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制定本规则。
一、主要内容
(一)价格行政处罚裁量结果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等5种情形。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减轻、从轻、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当事人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从重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法定处罚种类和最高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同时具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且不具有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减轻处罚;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综合考虑,根据主要情节实施行政处罚。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处或者可以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不再处或者并处罚款;对于从轻处罚情形可以不处或者不并处罚款;对于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减轻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不再并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低于规定处罚幅度的罚款,但不得低于罚款最低数额的10%。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处或者并处罚款的,对于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情形,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在规定处罚幅度内处以罚款。
(三)对《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一定幅度范围的罚款处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幅度:
1、《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违法所得5倍数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30%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下限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下的罚款。一般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3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下的罚款。从重处罚应当为: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规定罚款上限50%以上至规定罚款上限的罚款。对违法性质恶劣的价格违法行为,罚款数额一律顶格处理。
2、《价格法》规定处一定数额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1倍,一般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2倍,从重处罚应当为一定数额的3倍;
3、《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低数额以上和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且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4、《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处最高数额以下罚款的,从轻处罚应当低于最高数额的30%,一般处罚应当为最高数额的30%至50%,从重处罚应当高于最高数额的50%。
二、标准规范
国家发展改革委已制定《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县发改委将根据《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重新修订《龙山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和《龙山县价格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作为全县价格系统行政处罚裁量的标准规范,具体内容将在县发改局网站公布。
三、有关措施
(一)县发改局对本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并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规范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调整、完善建议。
(二)在县发改局公布的标准规范内,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具体标准,并组织实施。也可以直接使用县发改委制定的裁量标准。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推行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制度的同时,建立健全案卷评查、教育培训、案例指导等配套制度。
(十四)对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为监督经营者严格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是否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是否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是否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是否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是否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是否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是否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是否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是否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是否有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县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十五)重大价格违法案件查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要求,县发改委主要行使市场价格行政执法监督指导、协调跨区域执法和重大案件查处职责,对一般价格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属地管理。为切实维护市场价格秩序,落实好市场公平竞争监管责任,特制定重大案件查处制度:
一、重大案件查处范围
县发改局负责的重大案件查处范围包括:
(一)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县内的县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二)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设在本县内的县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的案件;
(三)部队在本县内对外经营服务单位的案件;
(四)县一级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直属企业的案件;
(五)在本县范围内需要直接办理的其他案件。
二、重大案件的查处程序
县发改局按照下列程序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协助上级发改部门对重大案件进行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县发改委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县发改委负责人集体审理;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县发改委负责人审批。
三、重大案件查办考核措施
重大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行政执法绩效考核,存在失查、办理不力、包庇纵容等情况的,予以通报或者约谈,存在过错的,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通报纪检或司法部门,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十六)对执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的监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对价格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价格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行政区域内执行市场调节价的经营者。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是否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是否存在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三)是否存在捏造或者故意散布虚假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行为;
(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同等交易条件的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的行为;
(八)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有关经营者进行日常巡查;
(二)对举报投诉事项进行查处;
(三)由国家和省、州、县价格部门组织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两人以上执法人员执法,出示执法证件;
(二)执法人员对案件事情进行初步调查;
(三)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和《立案通知书》,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四)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制作《案件调查报告》;
(五)监督检查机构审理,重大复杂案件提交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集体审查;
(六)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
(七)价格主管部门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组织行政处罚听证;
(八)有多收价款的,当事人陈述申辩后下发《责令退款通知书》)并送达;
(九)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查,重大复杂案件提交负责人集体讨论;
(十)价格主管部门下发《价格行政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十一)执行处罚,逾期不缴纳罚款和违法所得的,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执法人员填写《结案审批表》,报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批。
五、监督检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除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外,为了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扰乱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的;
(二)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的。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五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经营者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对行业协会或者其他单位,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的;
(二)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经价格主管部门告诫仍继续囤积的;
(三)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
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
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单位散布虚假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依法应当由其他主管机关查处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提出依法处罚的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应当依法处罚。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规定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八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四、公共服务事项
序号 |
服务事项 |
主要工作内容 |
承办机构 |
联系电话 |
1 |
节能宣传与推广 |
组织我县节能宣传周活动,宣传普及节能相关政策、知识。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 |
县节能监察中心 |
0743-6222324 |
2 |
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信息发布及查询 |
通过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发布和查询县级及以上产业园区有关信息 |
投资股 |
0743-6222324 |
3 |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法规咨询 |
收集整理国家、省经济社会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相关政策及信息,为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提供政策法规项目咨询服务 |
县重点办 |
0743-6222324 |
4 |
民生价格信息公布 |
根据监测数据,及时公布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提高市场价格透明度。及时公布我县稻谷、生猪成本价格指数和常用消费品生产、加工、流通成本,引导群众合理消费 |
价格成本调查队 |
0743-6222324 |
6 |
价格和收费公示 |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单位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亮证收费;组织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实行资源稀缺商品、自然垄断商品、公用事业价格和公益性服务价格公示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0743-6222324 |
7 |
价格宣传 |
通过网络、新闻媒体、政府信息等平台,以及日常价格监管、价格举报、价格服务等工作,对价格法律法规和市场价格调控监管、重大价格改革、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等政策措施进行宣传 |
价费股 |
0743-6222324 |
8 |
12358价格咨询、投诉举报 |
通过电话、互联网、来信来访等方式接受群众对价格问题的咨询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 |
价格监督检查局 |
0743-6222324 |
9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 |
对涉企服务收费实施项目清单制度管理,在县发改委官方网站上发布《湘西自治县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涉企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向社会公示涉企的收费项目、文件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等内容,加强对收费的动态监管。规定凡是清单外的收费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
价费股 |
0743-62223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