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审批服务指引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
审批服务指引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
一、审批要件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二)事项性质:行政审批
(三)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四)适用的申请主体:在龙山行政区域内需要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行政相对人。
(五)法定实施主体:龙山县环境保护局
(六)项目生效时间及失效时间:项目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二、审批流程
(一)申请
1.材料要求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向环保局窗口提交下列材料:
发改局的项目立项审批或备案批复文件(建设医疗服务机构的提供卫计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书)。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请示(函)。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
2.申请方式
窗口申请:龙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
联系电话:0743—6230359
3.获取收件凭证
经审核,对材料齐全、填写无误、符合法定形式的材料出具材料受理凭证。凭证内容包括:材料名称、接收时间、编号,受理人姓名,联系方式、进度查询方式、办理期限。
申请人领取方式如下:
①申请人在窗口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申请人即时领取。
②申请人通过信函或传真提交申请的,材料受理凭证由窗口人员已发送电子邮件的方式发送给申请人。
(二)受理
1.补正材料
①属于窗口受理的,受理人当场对报送的材料进行初审,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能当场补正的告知申请人当场补正,并予以协助。不能当场补正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作退件处理的规定。
②属于信函受理的,受理人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以及逾期不补正做退件处理的规定,由窗口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2.获取受理凭证(或不予受理凭证)
①经审核符合受理条件的,受理人员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②经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理人员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决定书内容要包括不予受理的理由、有权受理的其他机关的名称、法律救济等。
凭证的获取方式同补正材料的方式。
(三)审批
1.法定时限:环评报告表30个工作日,报告书60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审批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2.承诺时限:环评报告表15个工作日,报告书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不包括现场勘察、公示、专家论证时间。
(四)送达
1.送达方式:窗口领取。
2.决定书类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项目自批复之日起5年内有效,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五)是否收费: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六)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
网络查询网址:
(七)流程图
见附件1
三、裁量准则
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2.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区域开发建设规划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4.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湖南省有关行业准入条件和标准;
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必须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以及相关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6.建设项目产生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控制在我县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内;
7.建设项目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必须达到国家、行业和湖南省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8.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清洁生产促进法》有关规定,优先采用原材料消耗低、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合理、节约利用自然资源,从源头上控制污染;
9.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必须反映项目原有的环境状况,采取“以新带老”、“上大压小”等措施,提高现有项目装备水平、清洁生产措施等,减少污染物排放量;
10.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的各项环境保护要求。
四、服务方式
(一)咨询服务
龙山县行政服务中心环保局窗口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二)法律救济
1.投诉
(1)投诉受理:龙山县环保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2)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2.行政复议
龙山县政府法制办公室。
湘西州环境保护局。
五、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六、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