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湘西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湘西州生态环境局龙山分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试行)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0 15:45:00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提高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州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州生态环境局的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按照“谁提供、谁负责”原则,对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公示。

第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向社会主动公示以下行政执法信息:

(一)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公示执法主体名称、职责分工、内设执法机构、管辖范围、执法区域以及执法人员名录等。

(二)执法依据。公示行政执法主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等规范性文件。

(三)执法权限和程序。公示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检查权限和流程图,流程图包括方式、步骤、时限、顺序和救济方式等。

(四)随机抽查事项。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五)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六)监督举报途径。公示州生态环境局接受监督举报的地址、邮编、举报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表明执法身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出具执法文书。

第七条 履行告知义务。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依法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做好说明解释工作。救济权利、程序、渠道,应当在行政执法文书中予以记录。

第八条 明示政务服务岗位信息。政务服务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明示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办理时限、申请材料示范文本,以及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途径等信息。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外,应当一律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执法主体、违法主体、违法事实及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结果、作出处罚决定日期以及行政处罚决定执行情况等信息。

    (二)行政强制。执法主体、强制措施决定、执行方式、执行结果等。

    (三)行政检查。执法主体、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抽查内容、存在问题、整改情况、处理结果等。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不予公示: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三)公示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五)国家、省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门、州政府认为不适宜公示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

第三章 公示载体

第十一条 生态环境执法信息公示应不断拓展渠道方式,做到便民高效,依据现行有关规定,执法信息应在以下载体予以公示:

(一)事前公示内容,在局门户网站(含分局,下同)进行公示;

(二)行政处罚信息,在局门户网站等网站进行公示;同时应录入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办理信息系统;

(三)行政强制信息,在局门户网站和按规定在其他有关平台公示。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十二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整理事前公示内容,报主管领导审核后,由州生态环境局信息中心按程序在局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十三条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按职责分工对所产生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公示,公示内容经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局门户网站公示,其他公示平台由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指定人员负责同步录入。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决定应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结论等信息。其中,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在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示。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示满1年,可以从州生态环境局局域网站上撤回。省生态环境厅和州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六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各相关科室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依据本科室职责和工作开展情况,收集、整理本科室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信息。

第十七条 信息撤销机制。已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变更或解除的,应当及时更新更正公开的行政决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执法公示考评机制,通过开展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加强对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推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年底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本制度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全局通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规、规章等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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