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州环罚字〔2023〕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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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根据省交叉执法检查组交办问题线索,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1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危废暂存间建设不规范,无相关标识标牌,危废贮存不规范。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监察记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州环责改字〔2023〕5号)、现场照片等为证。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3年月3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州环罚告字〔2023〕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你单位放弃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项、第六项之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十万元整(¥1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湘西自治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
账 号:43001510073050002263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相关法律条款
湘西自治州生态环境局
2023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