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教师评价改革指导意见(暂行)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文件精神,深化教师评价改革,构建科学评价机制,树立正确评价导向,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不断提高教师成就感、幸福感和创造力,促进龙山教育水平提升和高质量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系统推进教育评价改革,以优先优化教师评价为着力点,改进教师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强化教师综合评价,建立学生、家长、学校及本人共同评价制度,推动评价公平,强化结果运用,营造尊重教师工作成果、激励教师专业成长的良好评价氛围。
二、评价对象
全县在编在岗教师(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民办学校聘用教师、公司劳务派遣人员可参照执行)。
三、评价原则
(一)坚持过程评价、结果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原则;
(三)坚持依据学段特点、专技岗位分类评价的原则;
(四)坚持服务教育改革、学校管理、教师成长的评价原则;
(五)坚持有利于提升教师整体素质和教育教学质量的评价原则;
(六)坚持学校为评价主体的原则。
四、评价维度
五、评价主体
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幼儿园)
六、评价方法
教师过程评价、结果评价由学校采取“教师成长记录袋”的方式进行评价,每期两次。教师综合评价依据学校制定的《评价细则》采取自我评价(自评)、相互评价(互评)和学校评价(校评)相结合的方法进行,一年一评。其中自我评价占20%,相互评价占30%,学校评价占50%。教师综合评价要结合平时过程评价和结果评价,使评价更具有连贯性、全面性和科学性。
七、评价等次
教师综合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占参评人数的15%。学校应统筹各学龄段和各专技岗位间的优秀比例。学校支部书记、校长由教体局统一考评定等。对违反《龙山县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师风行为处理暂行实施办法》文件规定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综合评价一律定为不合格等次。
八、评价管理
学校是教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者,各校(园)长是第一责任人。
(一)各校要根据评价维度的要求因校因学龄段制定较为科学可行的《评价细则》。
(二)各校要成立教师综合评价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具体实施评价工作。
(三)各校要按照“三评”程序全面、客观的组织实施教师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必需落实公示制度和监督制度。
(四)学校《评价细则》和评价结果报县教体局人事股备案。年度评优名单需在县教体微信公众号公示,杜绝任何形式的找优送优现象,维护评价公平。
(五)教师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天(法定假除外)、病假(因公负伤除外)超过30天的,年度评价不得定为优秀等次。
九、评价运用
强化教师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充分调动教师工作的积极性。
(一)教师综合评价结果与年度评优评先、五个文明绩效考核等级的确定直接挂钩。
(二)教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三)教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教师城乡异动的重要依据。
(四)教师综合评价结果作为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名师工作室和特级教师等推选的重要依据。
(五)教师综合评价结果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当年不得晋升岗位等级,次年不得进行薪级工资调整,并按相关规定扣发绩效考核奖励。
本指导意见自2021年12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