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市场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道路客运和客运站经营活动、货物运输经营和货运站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客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的货运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
道路客运审验内容:车辆违章记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客车类型等级评定情况、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标准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道路货运审验内容:车辆技术等级评定情况、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
审验符合要求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栏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二、监督检查
(一)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客运站、旅客集散地、货运站、货物集散地对客运、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1.根据管理需要,可以在公路路口实施监督检查,但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不得双向拦截车辆进行检查。
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可以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4.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说明情况。
5.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客运、货运车辆有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货运装载符合标准后方可放行。
6.客运经营者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在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管辖区域外违法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结果记录到《道路运输证》上,并抄告作出道路客运经营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7.客运、货运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可以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将其违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客运经营者拒不履行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将其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通知违法车辆车籍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为能否通过车辆年度审验和决定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的重要依据。
8.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道路运输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客运、货运车辆可以予以暂扣,并出具《道路运输车辆暂扣凭证》,对暂扣车辆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9.违法当事人应当在暂扣凭证规定的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并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大件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有效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主动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1.大件运输车辆及装载物品的有关情况应当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记载的内容一致。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借、转让《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
3.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通过巡查、技术监控等方式督促其落实监督车辆合法装载的责任,制止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出场(站)。
4.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超限运输车辆不符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或者与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不符的,应当予以记录,定期抄告车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