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燃油补贴申报

燃油补贴申报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9-10-08 08:58:08 字体大小:
 

                                                      燃油补贴申报

一、申报对象

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申报对象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巡游出租汽车、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由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管理机构依管理权限确定。

二、申报条件

(一)城市公交企业的申报条件

1.城市公交企业定义: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具体由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2.企业应具备条件:具有公交经营资格证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公交经营证明),具有公交客运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且纳入全省《城市公交企业名录》。

3.应具备营运条件:营运线路具有当地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公交营运线路的相关证明,按规定线路、站点、趟次等运营,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公交客运票价,承担老年人等优待群体优惠出行等公益责任。新开通的城乡一体化公交、镇村公交和农村客运改造的公交线路必须经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初审后,报省交通运输厅核定。营运车辆必须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审定为“公交客运”的审验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车辆年末在册、合法有效;已接入“省堿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监管平合”(以下简称“监管平合”),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二)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申报条件

1.农村道路客运经营者定义:是指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或毗邻县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二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由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2.经营者应具备条件:一是具有道路客运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商部门核发的《工商营业执照》;二是符合农村客运经营范围、具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明(含班线客运、区域客运等),具有核发有效的客运线路标志牌(含区域经营线路牌);三是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农村道路客运的证明。

3.营运线路应具备条件:具有经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枃核发有效的四类客运班线许可证明,营运线路必须在县境内或毗邻县间,不能跨越第三县经营,且具有核发有效的《道路运输证》;为农村客运服务对象提供普遍、连续客运服务;班线客运、区域客运等应执行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农村客运票价;道路运输证年度审验合格。

4.营运车辆应具备条件: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并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已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三)出租车经营者申报条件

1.出租车经营者定义:依法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营运,为群众提供巡游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2.经营者应具备条件:具有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范围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个体经营者须提供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关于个体经营者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的证明。

3.营运车辆应具备条件:具有县级以上公安交管部门核发并年审合格的《机动车行驶证》,以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并审验合格的《道路运输证》,车辆具有顶灯、计价馨等标志,已接入监管平台、并实时准确传输运营数据。

(四)新能源车申报条件

1.新能源车定义:是指釆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者主

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汽车,包括非插电式和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2.应具备申报条件:享受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城乡道路客运车辆包括纯电动公交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公交车、燃料电池公交车、超级电容公交车、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纯电动农村道路客车、燃料电池农村道路客车和纯电动巡游出租车。除2014年12月31日前购置的新能源公交车以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外,其余车辆必须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当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

三、申报程序

全省城乡道路客运油补和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按照“先接入平台、再申请补助,先审核通过、再录入数据,先公示、再上报”的程序进行。

(一)申请。申报单位向经营所在地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受理单位(县级道路运管机构或市州所在中心城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提出申请,提供本意见第三条有关全部证明材料,按照要求填写上报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车经营者《燃油补贴申报明细表》、《燃油补贴申报汇总表》、《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明细表》、《新能源车运营补助汇总表》。

(二)申请公示。申报年度12月25日前,受理单位在本单位网站或者办公场所公示本地区城市公交企业、农村道路客运和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及车辆基本情况。公示内容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车辆牌照号、道路运输证号、线路信息等。公示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12月25日,公示期不少于7天

(三)申请审核。受理单位自受理之日起,对申报单位的资格、车辆运行状况进行审核,认真核对车辆的里程信息和燃料消耗信熜,与监管平合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下达同意申报书面通知书。

(四)数据录入。中央财政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车辆和营运数据由申报单位在交通运输部《城乡道路客运燃油消耗信息与补贴管理系统》中,录入并经公示、审核通过。油补和省统筹新能源车运营补助的车辆和营运数据由申报单位在监管平台中录入并经公示、审核通过。个体经营者可申请账号自行录入或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直接录入。

(五)上报。坚持首审负责制原则,县市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本地区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巡游出租汽车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请表格上报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汇总本地区申报表格和数据上报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县市区、市州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上报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申报资料时,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汇总后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县市区和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杋构在上报油补和新能源运营补助资料前,应将审核汇总情况报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合格并加盖行政公章后,方可上报。按规定需提供第三方审计报告的,应一并上报。

(六)报送前公示。1月20日前,市州、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车辆数、营运里程等数据;2月15日前,省道路运輸管理局分市州公示申报单位(个体)企业名称。公示须在官网挂出,公示期不少于7天。省道路运输管理局审核汇总后在2月底前报省交通运输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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