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龙山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为切实搞好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工作,我局编制了《龙山县交通运输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指南》将根据政府公开信息的更新和变化随之作调整说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在龙山县人民政府网上查阅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1.组织机构,包括机构介绍、领导分工、内设科室等。

   2.文件通知,包括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部门文件、文件解读、项目批复、行政收费目录清单公示等。

   3.工作动态。

   4.规划计划,包括交通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工作总结等。

   5.人事信息,包括人事任免、领导干部岗位职责、人员变动通知等。

   6.财政信息,包括年度预算报告及编报说明、年度决算公开、财政审计等。

   7.其他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工作动态、公开年度报告、专题信息等。

   8.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采取在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政府信息形成、变更或者保存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公开。因特殊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公开的,最迟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况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机关予以更正。

   (一)受理机构

    县交通运输局

    办公地址:龙山县新建路39号3楼

邮政编码:416800

办公时间:8:00-12:00 14:30-17:30(工作日)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以通过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要求详细填写有关申请事项后,通过网上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请申请人提交申请后,及时将身份证复印件邮寄到龙山县政府办政务公开办。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有关政府信息公开业务。

 3.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2)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联系方式。

(3)所申请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4)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5)收到更正申请,本机关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本机关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三)收费和减免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本行政机关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收费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和举报。

 监督电话:6223098

 通信地址:龙山县纪委监委

 邮政编码:416800

 接待投诉时间: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也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上级政府机关投诉,接受投诉的机关将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违反《条例》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