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部门政务服务事项服务指南
木材运输证核发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公民或法人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程序合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公民或法人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公民或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现场勘验证明及检尺码单(原件) 2份 3、《木材运输证》申请表(原件) 1份 4、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或其他有效合法证明(原件) 1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即时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即时送达 |
15 |
监督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审批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野生动物的单位和 个人。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文件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属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狩猎证申请表(原件) 1份 3、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相应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原件) 1份 4、实施猎捕的方案,包括申请猎捕的种类、数量、期限、地点、工具和方法(原件) 1份 5、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原件) 1份 6、申请猎捕的野生动物种类的资源现状及其对环境、社会的影响调查材料(原件) 1份 7、持枪狩猎的,必须有持枪证(复印件) 1份 |
10 |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8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点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拟占用林地的森林经营单位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7 |
申请条件 |
一、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占用地域; 二、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三、林地被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环评报告); 四、有异地恢复森林植被的规划措施。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占用林地申请报告(原件) 1份 2、项目批准文件(原件) 1份 3、被占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4、异地造林恢复植被的措施(原件) 2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6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和地址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制 |
7 |
申请条件 |
1、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属禁止占用地域; 2、建设项目按有关要求办理了报建立项手续; 3、林地被占用后不致造成大的生态环境的破坏(环评报告);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临时占用林地申请报告(原件) 1份 2、临时占用林地权属证明(复印件) 1份 3、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 1份 |
10 |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湘财综[2015]44号 (一)1、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和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10元;2、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6元;3、宜林地,每平方米3元。 (二)国家和省级公益林林地,按照(一)款的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三)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一)、(二)款的规定征收标准的2倍征收。 (四)城市规划区以外的林地,公共基础建设、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按照(一)、(二)款的规定征收标准征收;经营性建设项目按照(一)、(二)款的规定征收标准 的2倍征收。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林木采伐证核发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辖区内法人和公民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一、申请人必须是林木所有者或者是经营者, 二、申请采伐的森林、林木参加了年森林采伐限额的编制: 三、山林权属清楚、无争议: 四、申请采伐征占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先取得有审批权限的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林地使用同意书: 五、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符合技术规程,并与实际情况相符。申请人应提交: 1、申请报告: 2、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 3、其他单位还应提交包括采伐林木地点、目的、林种、林况、面积、蓄积、更新措施等内容文件。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采伐林木报告(原件) 1份 2、权属证明(复印件) 1份 3、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和采伐作业设计书 (原件) 1份 4、身份证(复印件) 1份 5、项目建设征占用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复印件) 1份 |
10 |
办理基本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实地勘验、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因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特特殊情况需要的单位和个人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1、申请移植古树名木的程序合法 2、古树名木的来源明确和合法 3、申请古树名木的种类、数量、径阶、地点、范围、目的和用途明确 4、有利于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植物资源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属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申请表格(原件) 1份 3、具有县以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科学研究、保护、展览等资格证明和权属等特殊需要的证明文件等(原件) 1份 4、有相应的经营资格及技术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1份 5、提交需移植的古树名木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工具及新定植地的环境条件、移植作业办法等内容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1份 6、需移植属于三级及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古树名木的,须提交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的移植审批表(原件) 1份 7、申请单位或个人所在地县(市)、市(州)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原件) 1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现场核实、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的单位和个人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1、申请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程序合法 2、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3、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来源合法。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属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野生动植物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申请人属个人的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1份 2、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交的申请报告或申请表格(原件) 1份 3、狩猎证(复印件) 1份 4、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猎采的批准文函(原件)1份 5、驯养繁殖或个人驯养繁殖的子二代及其产品证明材料(复印件) 1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申请植物检疫的单位和个人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1、申请植物检疫证的程序合法 2、相关植物的种类、数量、起止地点、时间、运输方式明确; 3、有《植物检疫登记证》 4、植物来源明确。 |
8 |
禁止性要求
|
疫情区严禁运出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原件) 1份 2、植物检疫登记证(复印件) 1份 3、产地检疫合格证(复印件) 1份 4、原植物检疫证书(有效期内)(原件) 1份 5、种苗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份 6、身份证(复印件) 1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检疫→办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现场检疫、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1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6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
森林资源流转审批服务指南
序号 |
名 称 |
内 容 |
1 |
适用范围 |
需要森林资源流转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
2 |
事项审查类型 |
前审后批 |
3 |
办理依据 |
《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3号)第十八条 |
4 |
受理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5 |
决定机构 |
龙山县林业局 |
6 |
数量限制 |
无限量 |
7 |
申请条件 |
1、有林权证 2、权属无争议 3、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以外 |
8 |
禁止性要求
|
无 |
9 |
申请材料 |
1、申请报告(原件) 1份 2、林权证 (原件、复印件) 1份 3、流转合同(原件) 3份 |
10 |
办理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
11 |
办理方式 |
书面审查、现场勘验、发证 |
12 |
审批时限 |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承诺期限: 8个工作日 |
1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14 |
结果送达 |
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 |
15 |
监督和投诉渠道 |
政务中心:0743-6231658 |
16 |
办公时间及地址 |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地址:政务中心林业窗口
上午8:30—12:00,下午13:30—1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