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林业部门权力清单

龙山县林业部门权力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11-12 10:45:51 字体大小:

 

林业部门行政权力和转报类事项统计表
填报单位(盖章):林业局 填报时间:2018年10月29日
权力类别   本级保留数
行政许可   6
行政处罚   30
行政强制   2
行政征收   1
行政给付   2
行政确认   2
行政奖励   0
行政检查   7
行政裁决   1
其他行政权力   0
合计   51
服务类事项    
转报类事项   15
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贾高顺 填报人(签字):田宏清


 
龙山县林业部门行政权力清单
序号类别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行政许可共7项   
1行政许可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许可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龙山县林业局 
3行政许可临时占用林地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龙山县林业局权限以外报州、省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4行政许可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龙山县林业局 
5行政许可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龙山县林业局 
6行政许可森林资源流转审批《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八条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依法流转的,应当由取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批。龙山县林业局 
7行政许可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辅证、驯养繁殖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处罚共30项   
1行政处罚盗、滥伐林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处罚无证运输木材和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30%以下的罚款。
           运输的木材数量超出木材运输证所准运的运输数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超出部分的木材;运输的木材树种、材种、规格与木材运输证规定不符又无正当理由的,没收其不相符部分的木材。
           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并处没收木材价款10%至50%的罚款。
           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运费,并处运费1倍至3倍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3行政处罚擅自改变林地用途、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的。擅自开垦林地的。违反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采沙等活动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自然保护区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除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处罚的以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自然保护区造成破坏的,可以处以3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4行政处罚伪造、倒卖、转让特许猎捕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允许进出口证明书、采集证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伪造、编造、买卖、转让、租借有关证件或者有关批准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违法证件等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伪造、倒卖、转让采集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有关批准文件、标签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收缴,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5行政处罚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假冒授权品种的、销售授权品种未使用其注册登记的名称的处罚1、《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七十六条生产经营劣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第七十五条生产经营假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                                            2、《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条假冒授权品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责令停止假冒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植物品种繁殖材料;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货值金额或者货值金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二条.龙山县林业局 
6行政处罚擅自改变公益林性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7行政处罚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处罚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森检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50元至2000元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
           (四)违反规定,擅自开拆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包装,调换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森检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规定调运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森检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龙山县林业局 
8行政处罚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处罚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九条.龙山县林业局 
9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违反森林防火期管理的、过失引起森林火灾的处罚《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龙山县林业局 
10行政处罚对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食用林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的的、对食用林产品使用的添加剂和包装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处罚《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未按规定建立和保存生产记录,林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出售的林产品未按规定包装、标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四条。龙山县林业局 
11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处罚《湖南省森林资源流转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3号)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流转森林资源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12行政处罚违反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处罚《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采伐、毁坏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予以没收,并处古树名木价值五至十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山县林业局 
13行政处罚违规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以及非法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未取得采集证或者未按照采集证的规定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所采集的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有采集证的,并可以吊销采集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14行政处罚毁坏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未完成造林任务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幼林地和特种用途林内砍柴、放牧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第四十五条采伐林木的单位或者个人没有按照规定完成更新造林任务的,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有权不再发给采伐许可证,直到完成更新造林任务为止;情节严重的,可以由林业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龙山县林业局 
15行政处罚擅自移动或毁坏林业服务标志、自然保护区界标、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不依法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擅自移动或者毁坏林业服务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逾期不恢复原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二)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或者在自然保护区内不服从管理机构管理的;
           (三)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的。
龙山县林业局 
16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将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改变为其他林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收回经营者所获取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并处所获取森林生态效益补偿3倍以下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17行政处罚非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或者超越驯养繁殖许可证规定范围驯养繁殖野生动物违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渔)区、禁猎(渔)期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狩猎证、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持枪证持枪猎捕野生动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龙山县林业局 
18行政处罚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违法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未取得或者未按照规定使用专用标识,或者未持有、未附有人工繁育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出售、购买、利用、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和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工繁育许可证、撤销批准文件、收回专用标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龙山县林业局 
19行政处罚未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林木种子的、未经批准私自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木种质资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七条、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生产经营种子的;
           
           (二)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三)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
           
           被吊销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种子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
           
           
           
龙山县林业局 
20行政处罚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没有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法规定、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未按规定制作、保存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档案、林木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龙山县林业局 
21行政处罚未经批准收购珍贵林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收购珍贵树木种子或者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没收所收购的种子,并处收购种子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22行政处罚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育苗或造林的、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成灾的处罚《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除治、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一百元至二千元的罚款:
           (一)用带有危险性病虫害的林木种苗进行育苗或者造林的;
           (二)发生森林病虫害不除治或者除治不力,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三)隐瞒或者虚报森林病虫害情况,造成森林病虫害蔓延成灾的。
龙山县林业局 
23 行政处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使用无效、非法购买的木材运输证件或者重复使用木材运输证件运输木材、或强行冲关运输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买卖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由林业主管部门没收违法买卖的证件、文件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买卖证件、文件的价款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运输证件、批准出口文件、允许进出口证明书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湖南省林业条例》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以伪装、藏匿等方式逃避检查或者强行冲关运输木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龙山县林业局 
24 行政处罚伪造、变造、涂改林木、林地权属凭证;或者伪造、涂改、销毁山林权属证据,故意制造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伪造、变造、涂改本办法规定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的,由林权争议处理机构收缴其伪造、变造、涂改的林木、林地权属凭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25 行政处罚未取得准运证或使用伪造、倒卖、涂改、套用准运证运输、邮寄、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湖南省野生动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罚:
           (六)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运输证明或者超出运输证明范围,运输、邮寄、携带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及其产
           品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处相当于实物价值二倍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26 行政处罚违反森林公园管理有关处罚《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给予处罚:
           (一)损毁花草树木及设施、设备的,责令赔偿损失,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100元的罚款;
           (二)在禁火区内吸烟、取火、营火、烧烤食物的,在森林公园内随意丢弃生活垃圾的,予以警告,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三)擅自采集野生药材和其他林副产品的,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以50元至200元的罚款;
           (四)擅自填堵森林公园内自然水系的,无证导游或者随意抬高导游价格、坑害游客的,未经森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或者不按照森林公园管理机构指定的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并处以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森林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建设、土地、水利、治安、工商管理等法律、法规的,由森林公园管理机构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龙山县林业局 
27 行政处罚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退耕还林条例》第五十七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退耕还林活动中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挤占、截留、挪用退耕还林资金或者克扣补助粮食的;
           (二)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国家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依照刑法关于诈骗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冒领的补助资金和粮食,处以冒领资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28 行政处罚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伪造《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未按照规定使用林木良种造林的项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的经济补贴,并右酌减或者停止该项目项目下一年度的投资。
           对前款行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29 行政处罚违法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林木种子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撤销其核发《林木良种合格证》或者《良种壮苗合格证》的资格;情节严重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30 行政处罚拒绝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三十六条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强制共2项   
1行政强制封存、销毁违法调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封存、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账册及有关文件《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
           (四)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品种权侵权案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在查处假冒授权品种案件时,根据需要,可以封存或者扣押与案件有关的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查阅、复制或者封存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及有关文件。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强制代为除害或销毁染疫森林植物及其制品代为补种树木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四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倍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倍至5倍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违反森林法和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垦林地,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
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征收共1项   
1行政征收征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森林植物检疫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二十一条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给付共2项   
1行政给付因保护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其他损失给予的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推动保险机构开展野生动物致害赔偿保险业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预防、控制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危害的措施以及实行补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给付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对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经济补偿、对推广林木良种的单位或则个人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二款国家设立森林和特种用途林的森林资源、林木的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款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因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选育林木良种建立测定林、试验林、优树收集区、基因库而减少经济收入的,批准建立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林木良种推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对推广使用林木良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贴。具体补贴办法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推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政府争取在财政拨款和农业发展基金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份额,用于林木良种的推广使用。 
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确认共2项   
1行政确认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国务院批准公布;地方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其他防护林、用材林、特种用途林以及经济林、薪炭林,由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关于林种划分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部署组织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面积,不得少于本行政区域森林总面积的30%。
           经批准公布的林种改变为其他林种的,应当报原批准公布机关批准。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确认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第七条.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奖励共0项   
行政检查共6项   
1行政检查采伐限额监管、采伐许可证监管、森林资源监测、林地资源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八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四十一条:国家对森林资源实行以下保护性措施:(一)对森林实行限额采伐,鼓励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覆盖面积;…
           《湖南省林地保护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规划、依法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林地资源,制止乱占、滥用林地的行为。
           
龙山县林业局 
2行政检查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监管、野生动物及其栖息环境监测管理、野生植物及其生长环境监测管理、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三条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条、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龙山县林业局 
3行政检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经营利用监督检查、陆生野生动物疫病监测、对经营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监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第四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
龙山县林业局 
4行政检查森林、林木、林地权属监管、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管理、木材运输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管理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龙山县林业局 
5行政检查林木种子质量监督、林木种子现场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种子质量的监督检查。种子质量管理办法、行业标准和检验方法,由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制定。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生产经营的种子品种进行检测,检测结果可以作为行政处罚依据。被检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同一检测方法。因检测结果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龙山县林业局 
6行政检查湿地保护监管《湖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六条湿地保护工作实行综合协调、分部门实施的管理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为湿地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湿地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渔)业、水利、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湿地保护工作。龙山县林业局 
7行政检查林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湖南省林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六条第十五条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林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林产品生产、初级加工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龙山县林业局 
行政裁决共1项   
1行政裁决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裁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当地县级或者乡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四条:林权争议由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各级人民政府 
 
 
林业部门审核转报类事项表
序号事项名称实施依据实施主体备注
1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申请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
           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2采集或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林种子资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八条 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3主要林木的商品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三十一条 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4收购珍贵的和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限制收购的林木种子。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5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十六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采集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内的国家一级或者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须先征得城市园林或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同意,分别依照前两款的规定申请采集证。采集珍贵野生树木或者林区内、草原上的野生植物的,依照森林法、草原法的规定办理。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发放采集证后,应当抄送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采集证的格式由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单位
6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特许猎采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 对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实行限量猎采,年度猎采指标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
           猎采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的,必须向猎采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申请领取狩猎证或者采集证。。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省政府令第249号、第253号[三项合并:1、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特许猎捕证核发;2、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猎采许可;3、移植古树名木(城市除外)审批]
7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审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禁止非法出售、收购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或者人工培植、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一级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需要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或者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单位批准。
           
           宾馆、饭店、招待所和个体饮食摊担等,不得收购、宰杀、加工、出售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单位              
8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运输、携带、寄递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本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出县境的,应当持有或者附有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批准文件的副本或者专用标识,以及检疫证明。
           
               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出县境的,应当持有狩猎、进出口等合法来源证明,以及检疫证明。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或其授权单位              
9驯养瀪殖国家二级保护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支持有关科学研究机构因物种保护目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前款规定以外的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实行许可制度。人工繁育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取得人工繁育许可证,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省政府令第253号〔二项合并:1、驯养瀪殖国家二级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审批;2、省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瀪殖许可审批〕
10驯养瀪殖或者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审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须按国家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驯养繁殖或者培植从国外引进的野生动植物,应当报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11进入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任何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因科学研究的需要,必须进入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应当事先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经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准;其中,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12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未经林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13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内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审查《湖南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第九条森林公园的建设,应当符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公园及其外围的建设必须与景观相协调。不得兴建破坏景观、妨碍游览、污染环境的工程设施。
           
           鼓励国内外单位和个人投资在森林公园内进行项目建设。
           
           建设项目的定点和设计方案,必须报经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14在非疫区对植物检疫对象进行研究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检疫条例》 第十三条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因教学、科学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     
县林业局直接报省
           省政府令第253号
15建设工程征占用林地审核《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依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并由用地单位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专款专用,由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统一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征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检查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情况。 。 县林业局减少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龙山县直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清单
填报单位:龙山县林业局    负责人签字:贾高顺     填报人签名:田宏清   填报时间:2018年10月21日
序号基本编码事项名称事项类型               设定依据可否只跑一次备注
10119102000林木采伐证、运输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和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采伐林木,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铁路、公路的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更新采伐,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伐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采伐以生产竹材为主要目的的竹林,适用以上各款规定。    
  运输、携带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辅证、驯养繁殖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州、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 
3018127000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40119101000临时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50119105000移植古树名木审批(城市除外)行政许可《湖南省林业条例》第十四条树龄在一百年以上或者珍稀名贵、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古树名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登记建立档案,设立标志,落实管护责任单位。《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向13个市州下放部分省级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通知》(湘政办发{2015}100号)三级
6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70119003000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行政许可《植物检疫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 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植物检疫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植物检疫工作。 
 
 
 
龙山县林业部门权力清单.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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