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提供的文字材料可打印或用钢笔填写。
社会团体办事指南
一、社会团体成立登记
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具备的条件∶中国公民、法人均可以申请成立社会团体,但国家机关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发起单位,也不能成为会员,具体条件包括∶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需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7)无犯罪记录。
现职国家公务员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的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
社会团体名称的要求∶
(1)社会团体的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成员分布、活动地域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地方性社会团体名称不得使用“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3)社会团体一般使用学会、协会、商会、研究会、联合会、促进会;
(4)社会团体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的要求∶
1. 在本社会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2. 未曾担任过因违法而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被取缔的非法组织的负责人;
3.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 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二、申请成立县级社会团体程序∶
成立社会团体法人,具体程序如下∶
(一)成立社会团体,必须有5名以上的发起人或3名以上的发起单位;成立行业协会(商会)的,必须有6家以上发起单位,且在本地取得营业执照并在本行业连续开展活动两年以上的企业、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发起人(单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拟成立社团名称核准的报告(写明拟申请成立的社会团体的名称解释、背景、主要业务内容、成立理由、活动资金及其来源、发起人和发起单位自身情况介绍、拟发展会员及分布情况等,并由发起人签名或发起单位盖章);待核准社团名称后,发起人(单位)按要求提交申请成立登记市级社会团体的资料。
(三)发起人需提供《社团主要发起人情况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发起单位需提供《社会团体筹备主要发起单位情况表》及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复印件;
(四)登记管理机关上门实地察看筹备情况(包括考查场地、与拟任负责人座谈、审定章程等)。
(五)社会团体成立后,应在民政部门申请刻制印章,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在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在银行开立银行账户,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成立登记县级社会团体需要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立登记申请书(写明于规定时间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满足成立登记条件等);
(二)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筹备成立的文件(行业商协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直接到民政部门登记,需要征询有关职能部门意见的,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
(三)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通过章程和会费标准、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
(四)社会团体章程(依照章程示范文本拟定);
(五)住所使用权证明;
(六)验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
(七)《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表》(法定代表人签字);
(八)《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九)社会团体主要负责人名单;
(十)《社会团体负责人备案表》(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人一表及身份证复印件,并由本人签字);
(十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十二)会员名册(个人会员应列出姓名、工作单位、职务、联系电话;单位会员应列出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十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含离退休领导干部)因特殊情况需兼任社团领导职务的,要按干部管理审批权限,填写由相应的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的《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团领导职务审批表》;
(十四)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三、社会团体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社会团体办理名称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加盖会章并有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变更申请书(写明申请更名的理由、必要性,以及更名前后业务范围的变化);
(二)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四)《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加盖会章的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议纪要;
(三)《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登记表》(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审查盖章)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四)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前任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办理住所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住所证明(住所为租赁的,须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以及房产证复印件;住所为其他组织或个人无偿提供的,须由房产所有者出具证明,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办理活动资金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办理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新修改的章程草案及《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三)《社会团体法人登记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办理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变更登记表》;
(二)原业务主管单位同意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三)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文件;
(四)新《章程》;
(五)《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六)《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一)《社会团体章程核准表》;
(二)修改后的章程草案及修改说明;
(三)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四、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程序
(一)社会团体履行内部程序审议通过注销决议。
根据章程,通过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须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机关(目前一般指会计事务所,可能还有事实上的挂靠单位)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算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参照公司法相关规定,清算组织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过程中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当根据章程规定有用于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并附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议纪要;
(2)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
(3)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社会团体清算审计报告;
(5)《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登记表》
经审查同意后,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和有关财务凭证,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的文件。
五、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须知
年度检查时间:
社会团体须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接受初审;5月31日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年检。
年检程序:
1、登记管理机关发出年检的公告或通知;
2、社会团体在“湖南湘西民政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
3、社会团体上报材料并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
4、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有关材料;
5、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结论并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