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对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事前内部层级执法审核的措施审核工作。法制审核由局办公室负责,具体由局法制审核员参与审核。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下列事项:
1.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
2.案件情况复杂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3.需经听证程序作出决定的;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5.上级行政机关明确的其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事项。
6.不予许可的决定。
7.吊销许可证件,罚款、没收财物5万元以上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8.封存扣押财物20万元以上;查封场所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六条 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先经法制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第七条 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前,报送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未申请听证的,由办公室进行法制审核后,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申请听证的,由办公室组织听证,按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八条 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应当在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前,报请分管领导审批。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应当先经法制审核同意后,再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
情况紧急,不当场采取强制措施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除外,但应当在采取强制措施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办公室法制审核。
第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交情况说明或调查终结报告、案卷等材料。
第十条 审核人员应当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审核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体是否合法;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决定是否适当;
(六)是否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制审核报告还应当说明审核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按本制度向审核人员提供的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审核人员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审核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询问案件承办人员,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有关股室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不得拒绝。因调查取证无法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的,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批准,法制审核工作时间可适当延长。
第十三条 审核人员对送审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审查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承办股室补正或重新研究。
承办股室接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改正,并重新提请审核。
第十四条 审核人员与承办股室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经分管法制工作领导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报请主要领导召开部务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加强对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定期发布监督检查情况通报。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