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6 14:33:48 字体大小: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民族宗教事务行政执法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按照职能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执法职责逐级分解到执法岗位、落实到执法人员,并进行监督、考评的制度。

第三条 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目标

第四条 行政执法以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为目标。

第五条 依法行政,正确行使行政管理职权,依法制订行政管理措施,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纠正各种违法行为,及时查处各类违法案件。

第六条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合法、合理、高效的原则,加强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的配合和协调。

第三章 行政执法责任

第七条 对主管实施或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负有学习、宣传、执行的责任,行政负责人对行政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 有计划地组织单位行政执法人员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开展业务培训,使其熟练掌握本行政执法主体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九条 做好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工作,通过各种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

 对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及行政措施,应在颁布实施后的一个月内,组织制定宣传方案并实施宣传。

第十条 对单位行政执法人员负有教育管理的责任,应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严格依法办事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一条 对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应当全面、正确地执行,不得断章取义、曲解法律,不得以任何借口或方式推诿执法。

第十二条 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进行,不得失职、越权或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 应当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开办理各项申请事项的依据、办事程序、办事期限及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对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且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事项,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本行政执法主体职权范围内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或移送有关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制度,对各类投诉及时组织查处。

 依法处理各类来信来访,认真解答群众咨询,热情为群众办实事。

第十五条 在行政执法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程序,并使用规范的法律文书。

第十六条 在查处行政违法案件时,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将案件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七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由几个行政执法主体共同负责组织实施的,应明确分工,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八条 应建立健全法律、法规、规章的责任分解制度。实行执法岗位责任制,根据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需要,合理定岗、定员,明确规定各个岗位的职责权限、执法工作标准、办理程序等制度。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违法执法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十九条 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做好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统计结果及分析材料等上报备案工作。

 第四章 行政执法人员

第二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执法工作的需要,建立健全执法机构、法制监督机构,配备相应的执法人员和法制监督人员。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模范遵守社会公德,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过相应的资格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执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必须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十四条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行政执法岗位执行职务;

(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三)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四)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秉公执法;

(五)经过司法局培训考试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二十五条 下列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一)曾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等治安处罚的人员;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人员;

(三)行政执法主体自行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

(四)其他不适宜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

第二十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出示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于国家声誉和法律尊严的言论;

(二)贪污受贿,徇私枉法;

(三)隐瞒或伪造证据;

(四)滥用职权,打骂、刁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六)其他违法乱纪行为。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对行政执法责任制执行不力或拒不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令改正,并追究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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