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6 14:35:36 字体大小: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1

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收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其中,大型宗教活动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擅自举办的,登记管理机关还可以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一、拟举办或正在举办,情节轻微的,由宗教事务部门对组织者或团体进行教育,并责令停止活动。

二、已擅自举办,影响较小,情节较轻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组织者或团体进行教育警告。

三、擅自举办,影响较大,情节较重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处以违法所得1—2倍罚款,对组织者进行警告训戒。并责令该活动堂点,宗教团体整改。

四、擅自举办大型宗教活动,产生较大影响,经说服教育,仍不悔改的,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3倍罚款。


序号

自由裁量权项目

处罚依据及具体条款内容

处罚种类和幅度



2

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一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的登记,有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

一、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在登记备案事项发生变化时,不按时履行变更手续或备案,责令改正,限期办理变更或备案。


二、在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时弄虚作假,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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