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免罚清罚事项清单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免罚清罚事项清单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1-26 14:39:08 字体大小:

龙山县民族宗教事务局免罚清罚事项清单

序号

违法行为

不予处罚条件

法律依据

1

对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等行为的处罚

首次发现有本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危害后果的

《宗教事务条例》(2017年8月 26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今第686号公布,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各宗教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宗教教职人员在相互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础上开展对外交往;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对外经济、文化等合作、交流活动中不得接受附加的宗教条件,

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资产、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一五条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该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或者批准设立机关责令停止日常活动,改组管理组织,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登记证书或者设立许可;有违法所得、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

(一)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二)宗教院校违反培养目标、办学章程和课程设置要求的;(三)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建立有关管理制度或者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四)宗教活动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将用于宗教活动的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的宗教教职人员生活用房转让、抵押或者作为实物投资的;

(五)宗教活动场所内发生重大事故、重大事件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

的;

(七)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

(八)拒不接受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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