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审计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抽查项目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方式 |
抽查对象 |
1 |
对财政部门的财政预决算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县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 |
2 |
对行政事业单位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县、乡行政、事业单位 |
3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法第二十二条所称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包括:(一)全部使用预算内投资资金、专项建设基金、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等财政资金的;(二)未全部使用财政资金,财政资金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超过50%,或者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对前款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审计时,可以对直接有关的设计、施工、供货等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资金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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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有关的建设单位、建筑企业,以及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咨询、供货等单位 |
4 |
对金融企业审计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九条:审计法第二十一条所称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包括:(一)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超过50%的;(二)国有资本占企业、金融机构资本(股本)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下,但国有资本投资主体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审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企业、金融机构,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比照审计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县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 |
5 |
对国有企业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县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 |
6 |
社会保障资金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市本级政府部门或其他单位 |
7 |
外资运用项目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使用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的单位 |
8 |
经济责任审计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
9 |
专项资金审计调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二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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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的单位 |
10 |
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报告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2.【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2010年2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1号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时,有权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社会审计机构 |
11 |
审计整改专项检查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2010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8号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六十三条:审计机关应当建立审计整改检查机制,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 |
龙山县 审计局 |
一般检查 |
县、乡人民政府、被审计单位、被审计的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