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编制《龙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龙山县审计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龙山县人民政府网站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行政机关的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单位提供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本机关公开或者保存的政府信息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本单位予以更正。

(二)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部门:龙山县审计局

办公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143号

受理时间:工作日,8:00-12:00,14:30-17:30(冬季),15:00-18:00(夏季)。

联系电话:0743—6223941

传真电话:0743—6223941

邮政编码:416800

(三)公开程序

1、提出申请

(1)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信息,应填写《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2)为提高信息申请公开工作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所申请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3)申请人申请获取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也可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口头申请等法定方式向受理机关提出。

口头申请的,申请人应配合受理机关做好记录,并提供真实基本情况。

2、申请处理

(1)审查。受理机关收到《申请表》后,对《申请表》进行审查。对于《申请表》填写不完整或未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有权要求补充或更正。

(2)登记。对于《申请表》填写完整、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申请即时登记并出具回执。

(3)答复。本单位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除外)。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进行处理,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单位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应分别申请。

收到更正申请,本单位将当场处理;当场不能处理的,最迟不超过10个工作日处理;本单位无权更正的,将转达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

三、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