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龙山县2017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龙办发〔2017〕26号
龙山县2017年度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进一步完善招商引资考核工作机制,充分调动各相关单位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提高招商引资实效,促进县域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县招商引资考核工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由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招商办”)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对象
第三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对象涉及以下项目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
(一)项目牵头单位(19个):里耶管委会、县发改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县经信局、县旅文局、县农业局、县水利局、县城管执法局、县房管局、县畜牧水产局、县工业园管委会、县示管委、惹巴拉旅游投资公司、龙山高铁新区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华塘新区指挥部、县落水洞电站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城区学校建设协调指挥部。
(二)项目配合单位(46个):县政协办、县消防大队、里耶管委会、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交运局、县住建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商务局、县安监局、县旅文局、县教体局、县卫计局、县经信局、县环保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民宗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食药工商质监局、县扶贫开发办、县移民局、县农机局、县外资外源办、县房管局、县农经站、县政府信息中心、县规划局、民安街道、华塘街道、兴隆街道、石羔街道、里耶镇、农车镇、苗儿滩镇、洗洛镇、召市镇、桂塘镇、大安乡、华塘新区指挥部、湖南湘西旅游股份有限公司、县城建投公司、县强发公司、县天燃气公司。
(三)年内新增签约、开工招商项目的牵头单位及配合单位。
(四)驻长沙招商联络站等上级要求考核的其他单位。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本办法所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工作机制、项目库建设、项目备案、招商工作、招商环境开展情况等基础工作完成情况。
(二)重大招商项目的签约、开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加分项目。
第四章 考核方式
第五条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行“百分制”考核方式,并设置加分项目(最高不超过10分)。
第六条 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实行按月调度汇总、按季督查通报(2至4季度考核结果按4:2:4比例折算为全年考核结果)。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七条 县委、县人民政府将招商引资工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范畴,对各单位招商引资工作完成情况按考核得分进行排名,并划分为“一类、二类、三类”三个等次。其中,考核排名前在30名的确定为一类单位(前10名的为“模范单位”,11~30名的为“先进单位”);考核排名在后3名且得分在60分以下的确定为三类单位;其余的确定为二类单位。
第八条 表扬奖励
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设立目标管理奖、项目奖、第一引资人奖三种奖项。
(一)目标管理奖。对招商引资工作模范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各奖励2万元;对招商引资工作先进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各奖励1万元;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10名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各奖励5000元;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表现优秀的20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各奖励2000元。
(二)项目奖。
1.牵头责任单位
A类项目:对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每个项目奖励牵头单位5万元。
B类项目:对签订正式合同、投资方在县内注册公司的项目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每个项目奖励牵头单位5万元;对签订正式合同、投资方在县内注册公司,且正式开工的项目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每个项目奖励牵头单位10万元。
C类项目、PPP项目:对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牵头单位予以通报表扬(不奖励资金)。
2.配合责任单位
对完成主要建设内容及工程形象进度的项目配合责任单位(由牵头单位考核申报,原则上不超过该项目配合责任单位总数的40%)予以通报表扬,并按项目牵头责任单位年终奖励标准的10%分别予以资金奖励。
(三)第一引资人奖。具体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对年内引进的其他未被纳入责任分解表考核范畴,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产业项目1000万元以上)并实际开工的招商引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向县招商办进行申报,经县委、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参照本办法B类项目奖励标准执行。
第九条 批评处罚
(一)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1.考核等次为“三类”的;
2.超过规定时间后2天内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全年累计达4次的;
3.缺报(超过规定时间后2天内未报送)相关资料数据全年累计达2次的;
4.虚报、瞒报相关资料数据全年累计达2次的;
5.在省、州检查中影响全县评分或排位排类的。
(二)对存在下列情表形之一的责任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奖励资格。
1.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2.发生较大以上突发性事件后,因处置不力导致群体性上访或影响极坏的;
3.在项目招投标过程中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4.国家和省、州、县有关部门检查项目时发现重大问题的;
5.项目建设未落实“四制”管理的。
第十条 一个单位牵头、配合多个项目,单次考核通报中只表扬一次,按项目兑现奖金。年内被通报批评2次以上的,取消其余通报表扬资格,保留项目资金奖励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具体责任分解和考核评分细则由县招商办负责适时制定下发。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招商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