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

 

    为贯彻施行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实际,编制《龙山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取龙山县卫生健康局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部门信息公开栏目http://www.xxls.gov.cn/zwgk/bmxx/zfbm/wjj/xxgkzn_42650/)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内容

 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依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教体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按照上级部署,结合本县实际不断增加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 公开渠道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主要采取在龙山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开。此外,还根据实际情况,通过龙山卫生健康局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广播、电视、报纸、杂志、便民资料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一)公开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龙山县卫生健康局提供主动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务信息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可以向本单位申请获取。本单位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实际状态予以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二)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

本单位受理部门:龙山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办公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103

受理时间:工作日

夏秋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18:00

冬春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17:30

联系电话:0743-6236752

邮政编码:416800

2.信函提交

申请人可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交申请,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来信请寄:龙山县卫生健康局办公室

联系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湘鄂103 

邮政编码:416800  

3.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在龙山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在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平台专栏“依申请公开”页面,在线填写提交申请、查询申请状态、补正申请。

本机关不受理通过电话、短消息等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三)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政务信息,应当填写《龙山县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也可以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下载电子版,复制有效。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申请处理

 1.本机关收到政务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本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务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五)书面答复

    本机关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务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务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务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务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对于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第三十九条作出相应处理。

(六)收费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务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相关规定,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费用。

三、不予公开内容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