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决〔2022〕 93 号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决〔2022〕 93 号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22-10-20 10:34:44 字体大小: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龙市监罚决〔2022〕 93 号


当事人:龙山县圣泥粉条加工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3130MA7DUXD59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叶英                     


2022年6月27日,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深圳信测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龙山多乐福副食店对你工厂生产的芭蕉芋粉条进行抽样检测,2022年7月26日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NO:EB2206F09113显示抽样样品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销售铝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行为属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该加工厂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加工厂经营者叶英和委托人陈新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加工厂的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和身份;

证据(二):检验报告NO:EB2206F09113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抽检食品为不合格及检验报告已送达你公司;

证据(三):2022年7月29日,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没有该批次芭蕉芋粉条;

证据(四):2022年8月10日,询问笔录及该批次芭蕉芋粉条生产、销售台账,证明该批次芭蕉芋粉条生产、销售的情况;

证据(五):该加工厂发布的召回公告,证明你加工厂已对该批次芭蕉芋粉条进行了召回程序;

证据(六):该加工厂提供的整改报告及检验报告,证明你加工厂针对本次抽检不合格原因进行了相应整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2年9月21日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我局立案调查期间能够积极配合做好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在检验报告送达后立即开展召回程序,我局在调查期间没有接收到相关投诉,不合格产品货值金额较低。该公司情节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食品监督管理”第十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一)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三百六十七条:(二)裁量基准:2.符合本章《适用说明》从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5000到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到13倍罚款。

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禁止的违法行为或者生产经营禁止的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产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予以处罚。

我局经研究,现对你的上述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20元;2、罚款50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湖南龙山农村商业银行(账号:82015250000000518 开户名:龙山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龙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花垣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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