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食品经营者:
为贯彻落实2021年4月29日新修正的《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和“证照分离”改革要求,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和《湖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工作规则》,现就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食品经营者要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健全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强化食品安全管理。
二、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食品经营者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时,同步提交《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一并办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在国家市监总局《公告》发布之日前,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无需办理备案。在国家市监总局《公告》发布之日后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在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交回原食品经营许可证更换为备案登记。逾期不办理的,我局将严格依法依规处理。
三、终止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自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许可或备案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注销。食品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或存在其他应当注销而未注销情形的,我局将依据职权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四、发现备案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不属于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等情形的,经营者应当限期整改;
五、涉嫌提交虚假材料的,经营者应主动注销。一经查实撤销登记,属于涉嫌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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