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拟对龙山县腾溪贸易商行等1856户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关于拟对龙山县腾溪贸易商行等1856户市场主体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告

来源: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3-12-13 11:17:37 字体大小:

龙山县腾溪贸易商行等1856户市场主体(名单附后)涉嫌拒不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鉴于其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长期未见经营,无法取得联系,且在本局2023年2月15日、5月18日连续2次对上述单位以公告方式下达的《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常场所)变更登记的通知》中限定的期限内,拒不改正。造成在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平台、信访平台以及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接收到的3891起投诉举报无法有效处理,影响较坏,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的情节严重情形,依据该条规定,我局拟决定吊销龙山县腾溪贸易商行等1856户市场主体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小杨19727430978

小向19727439329

特此公告

另附:1、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

2、《行政处罚告知书》。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3日


公告.jpg
拟吊销市场主体名单和《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xls
附件2:《行政处罚告知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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