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龙市监罚告〔2023〕232号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告知书 龙市监罚告〔2023〕232号

来源: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4-01-24 15:11:10 字体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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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局立案调查的你单位涉嫌拒不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的变更登记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告知如下:

你单位租赁湖南云创空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位于龙山县华塘街道体育中心018号的住所为经营场所,办理了营业执照。2023年2月13日,湖南云创空间商务管理有限公司已经注销,现该场所合法承租单位为龙山县来这儿网络信息咨询中心。2023年以来,我局执法人员多次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单位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长期未见经营,无法取得联系,其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经营场所不相一致。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我局已于2023年2月15日,以公告发布《限期办理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的通知》,限定时间内你单位未依法进行处理。属于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且其所售卖的产品多次受到消费者投诉,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进行处理,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系情节严重。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规定。

鉴于你单位在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长期未见经营,无法取得联系,经我局发布通知公告,限定的期限内你单位仍未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属于拒不改正。其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中的情节严重的规定以及《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及基准》第二节第五类第4点“从重情形”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规定,我局经研究,现拟对你单位作出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

因通过登记地址和电话无法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现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联系人:小杨19727430978     小向19727439329

龙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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