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机构名称: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联系方式:07436222210
  • 负责人:彭清富
  • 办公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 机构地址:龙山县民安街道城东路23号

龙山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主要职能

一、主要职能

1.宣传贯彻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研究拟定有关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地方规范性文件,负责县城城市管理及其综合执法的督促、检查、指导和综合协调工作。

2.负责县城区建设性、经营性临时占道及工程渣土的管理;督促相关部门做好拆迁现场和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检查、督促县城区“门前四包”工作。

3.负责县城区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履行城市广场、道路、桥梁、无障碍设施、路灯等照明景观设施,供水、雨水、污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瓶装燃气、燃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城市内河、渠道及其附属设施,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完成后的日常养护、使用和安全管理职能。

4.负责县城区市容环卫方面管理工作。履行城市街道各类箱柜、宣传廊、橱窗等“城市家具”,立面空间景观、户外广告设置、摊点摊贩、门头牌匾及门面外立面装修等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职能;履行县城区道路清扫保洁,垃圾处理设施,公厕、垃圾中转站等县城区容貌、环境卫生管理和环卫基础设施运营维护管理职能。

5.负责县城区园林绿化方面管理工作。履行县城区公园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古树名木和大树等管理职能。

6.行使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7.行使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8.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城区路面破损、开挖审批和执法管理。

9.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社会生活造成噪音污染的;对未采取密闭措施或者其他防护措施,运输、装卸或者贮存能够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的;对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物质行为的;对在人口集中城区、城内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物质行为的;对饮食服务业违反规定排放油烟、在城区内露天烧烤食品污染环境等行为的;对向县城区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垃圾和其他废弃物行为的;对建设施工造成大气污染行为的。

10.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在县城区道路、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无照商贩和违反规定随意摆摊设点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查处时,可以查封、扣押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商)品。行使对违反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和发布影响市容广告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11.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和公共广场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对在县城区人行道及次干道道路上违章停放车辆的,可以锁定机动车车轮或者将车辆拖至不妨碍交通或指定的地点。

12.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权。

13.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涉及城区河道管理秩序的行政处罚权。

14.在里耶镇范围内履行的职责:

①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②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③行使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④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⑤行使公安交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⑥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⑦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⑧行使《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里耶历史文化名镇保护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权。⑨行使国土资源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⑩行使文物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⑪行使旅游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⑫行使河道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⑬行使林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⑭行使文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⑮行使食品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⑯行使公共安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⑰行使物价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⑱行使农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⑲行使渔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15.履行省、州、县人民政府依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16.完成县委、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1.办公室(党建办)

2.人事股

3.财务股

4.法规股(行政审批股)

5.园林绿化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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