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继续开展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乡村振兴局:
根据《湖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21〕10 号)文件精神,要求支持巩 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继续向符合条件的脱贫家庭(含监测帮扶对象家 庭)安排“雨露计划”补助。为确保过渡期内我省帮扶政策的稳定性、连续性,经研究,决定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政策。
一、扶持对象及条件
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以下同)、高职高专院校、技师学院已注册普通全日制正式学籍的本省脱贫家庭子女(含监测帮扶对象家庭)。上述扶持对象在校就读期间(包括顶岗实习),其家庭均可享受助学补助。辍学、休学和保留学籍学生不纳入扶持范围。
二、扶持方式及补助标准
(一)实施方式。符合条件的受助对象无论在何地就读, 其家庭均由户籍所在地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发放助学补助,补助资金通过直补到户的发放方式直接拨付给学生家庭。
(二)补助标准。在享受国家职业教育资助政策基础上, 叠加给予助学补助,全省统一补助标准为:每生 1500 元/学期。
三、审核发放要求
(一)审核资质。各县(市、区)乡村振兴部门组织乡镇(街道)、村(社区)以往期补助名单为基础,将补助学期已毕业或休学、辍学、参军、服刑等类型的学生剔除,将新入学的学生纳入,同时对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内监测对象家庭就读职业学历教育学生资质进行摸底核查,以每年4 月 30 日(春季学期)、10 月 31 日(秋季学期)为补助认定截止日期,对系统内所有监测帮扶对象(含风险消除和未消除对象)就读职业学历教育学生进行补助,确定该学期补助名单。初核通过的拟补助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名单,公开公示 7 天无异议后,报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审定,经财政部门发放补助资金。审核发放学生名单由乡镇和县级乡村振兴部门填表盖章,备案存档。
(二)补助发放。县级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每年 6 月 25 日前(春季学期)、12 月 26 日前(秋季学期)将当学期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其中脱贫家庭发放到明白卡,监测对象中边缘易致贫户及突发严重困难户发放到明白卡或惠农卡。
(三)省级比对数据参考。省级乡村振兴部门将在每年秋季学期与教育、人社部门进行省内学籍数据比对,比对结 果发至各市(州)乡村振兴部门,各地可将此数据做为审核省内就读职业教育学生补助发放资质的参考依据。
(四)资料及数据管理。省级数据比对后,学籍匹配上的学生该学年不再提交学籍证明,未匹配上的学生需在秋季学期提交学籍证明。县级乡村振兴部门要及时在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录入关联雨露计划资助情况,7 月 31 日前完成当年春季学期补助情况录入,12 月 31 日前完成当年秋季学期补助情况录入。次年 1 月,各市州需将全年补助情况汇总报省乡村振兴局备案。
四、资金安排
雨露计划职业学历教育补助所需资金从衔接推进乡村 振兴补助资金中安排。
五、考核评估
把雨露计划职业教育补助工作落实情况作为实施乡村 振兴实绩考核重要内容,对工作实施进展和政策落实成效进行严格督查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