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退养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关停退养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的通告

来源: 作者: 发布时间:2018-09-14 09:35:29 字体大小:
  为切实保护全县水域生态,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禽规模养殖场污染防治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17〕2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16〕9号)等精神,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关停退养全县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户)。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关停退养范围
  卧龙水库、英雄电站、梨园水厂,东风水库以及其他拟规费建设的饮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酉水干流岸基线500米以内,洗车河、果利河、长潭河、皮渡河等酉水河一级支流两侧100米(不足100米的以两侧山脊为界)范围内,乡镇级河道及两侧50米范围内;本县中心城区建成区、乡镇街道建成区、各行政村居民(村民)居住相对集中的区域(村庄);各级旅游景区(指国家等级景区和风景名胜区等);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各级文保单位、文保点和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等;生态景观控制区及公园、休闲区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工业园区及工业集聚区块;国家级、省级道路(指铁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两侧30米范围内,县级骨干道路两侧30米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它区域。
  二、关停退养对象
  我县禁养区内未依法办理国土、规划、环评等手续,对全县饮用水源水体造成污染或存在环境污染隐患的畜禽养殖场(户)。
  三、关停退养时限
  2018年11月30日。
  四、关停退养及奖补
  鼓励养殖场业主主动关停或搬迁,对逾期仍未关停或搬迁的依法依规实施强制关停。11月30日前主动搬迁或关停且自行拆除养殖设施,清理、无害化处置养殖污染物的养殖场(户),经农业、环保、畜牧等相关部门和所在乡镇(街道)验收合格的,按照《龙山县禁养区畜禽养殖场关停退养工作实施方案》(龙政发〔2018〕67号)相关规定给予奖补;11月30日后完成搬迁或关停的,不再享受相关补偿。
  五、本通告由龙山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电话:0743-6223377。
  特此通告。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8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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