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依法严厉打击电鱼毒鱼炸鱼等非法捕捞行为的通告
为切实加强渔业资源保护,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决定在全县实行禁渔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4月1日至8月31日为禁渔期,禁渔期内禁止在所有河流、山塘水库、养殖滩涂等天然水域从事一切捕捞活动。
二、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严禁使用电、毒、炸等方式或者使用拦河网、密眼网、地笼网、抬网、深水网等网具进行捕捞活动,一经查实,依法没收电鱼机、毒鱼药品、爆炸物、非法捕捞渔船、网具等设备及物资,并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给予五万元以下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严禁非法买卖和制造电捕工具、毒鱼药品、非法网具。对非法制造、买卖上述物品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非法买卖和制造炸药等危险物质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凡从事电鱼、毒鱼、炸鱼、抬网捕鱼等非法捕捞活动的人员,必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主动将所持非法捕鱼设备和物资上交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渔政管理部门,逾期不上缴者,一经查实,依法没收并从严处罚。
五、广大人民群众要牢固树立渔业资源保护意识,自觉抵制电、毒、炸等非法捕鱼行为。一旦发现非法捕鱼行为,及时向当地派出所(公安)、当地政府河长办或渔政部门举报。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山县人民政府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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