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我局对彭秀英、姜萌昱、师孝莲、田兴凤四户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用地审批单》等土地权属资料进行核实。其中彭秀英、姜萌昱、师孝莲三户提供位于华塘街道办事处华塘村七组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编号分别为:龙国用(2006)第185号、龙国用(2014)第185号、龙国用(2006)第186号、龙国用(2006)第166号,无用地审批、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税费票据等登记发证资料,且分别与已取得合法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向某、姚某、彭某三户证号重复(该三户登记资料齐全);田兴凤提供的(2001)龙政土字第87号《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用地审批单》,审批日期为2001年7月18日,无土地出让合同、相关税费票据等权属资料,另查明田兴凤与覃某于2009年12月15日才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存在明显逻辑错误。
现对彭秀英持有的龙国用(2006)第185号、龙国用(2014)第185号、姜萌昱持有的龙国用(2006)第186号、师孝莲持有的龙国用(2006)第166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和田兴凤持有的(2001)龙政土字第87号《国有土地出让(转让)用地审批单》作证件无效公告,公告期2019年5月30日至6月30日。
公告期内,如对公告内容有异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电话、书面或其他形式向我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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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地址:龙山县民族路68号
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