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

来源: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6 10:56:51 字体大小:

自然资函〔20219

各不动产登记申请人: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落实《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我局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标准,通过告知企业书面承诺(承诺书样本由不动产登记中小提供)的方式,实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企业做出书面承诺后,即免收相应的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提供属于小微企业的证明材料。个体工商户凭工商营业执照直接免收不动产登记费,无需承诺。非小微企业或者不动产登记中心已履行告知义务但企业不愿做出书面承诺的,依法依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

二、切实加强小微企业告知承诺事项事后监管

做出书面承诺的企业对承诺的真实性负责。探索建立企业告知承诺信用制度,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将企业在告知承诺中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记录,实施相应失信惩戒措施。因虚假承诺产生其他法律责任的,由虚假承诺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修订的,自动适用新的标准,承诺书样式相应修改。

龙山县自然资源局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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