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原公安局大院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投标邀请书
致:龙山县百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龙山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龙山县工程公司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龙山县原公安局大院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已由龙山县发展和改革局以龙发改投[2018]10号文件和龙发改招[2018]25号文件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源为县财政自筹。招标人为龙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邀请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项目名称:龙山县原公安局大院附属设施工程建设项目。
2.2 建设地点:龙山县原公安局大院。
2.3 建设内容和投资额:改造总面积950平方米,主要内容为院内停车场硬化、新砌花坛、明沟和庭院设施等。项目总投资额为677651.02元。
2.4 工期要求:60天(日历天)。
2.5 质量要求:合格。
2.6 保修要求:按国务院[2000]80号令执行及合同约定保修。
2.7 招标范围: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所含内容。
2.8 标段划分:本项目不分标段。
2.9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2.10付款方式:详见招标文件。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企业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处于有效期;湖南省外企业须按照湘建建【2015】190号文件要求办理省外入湘企业基本情况登记(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查询为准)或具有入湘施工登记证(处于有效期内)。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处于有效期,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3.3项目负责人为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具备有效的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且无在建工程;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其他人员具体要求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
3.4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按湘建建[2015]57号文件规定,本项目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最低配备为3人:即项目负责人1人,施工员1人,安全员1人。
3.5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招标文件的获取及澄清答疑发布
4.1请于 2018 年3月20日至2018年3月26日,每日上午 8 时30分至 12 时00分(北京时间,下同),下午 14 时30分至 17时00分,在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龙山县建设路16号原设计院宿舍)持本投标邀请书购买招标文件。
4.2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400 元,售后不退。
4.3 澄清答疑采用书面方式。
5.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及开标时间为2018年4月9日9时30分,地点为 龙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龙山县政务中心一栋六楼)。
5.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或未按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5.3投标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须亲自到场参加投标,授权委托代理人必须为拟任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否则,招标人不予受理。
6.行政监督
本次招标项目接受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监管机构监督。招投标监督机构为龙山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联系电话:0743-6222272。
7.评标办法
本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湘建建[2013]282号文件中的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本项目资格审查方式为开标后资格审查。
8.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龙山县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地 址:龙山县人民政府大院
联 系 人:石先生
电 话:13574384906
招标代理公司:湖南阳光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联 系 地 址:湖南龙山县建设路16号
联 系 人:杨先生
电 话: 150743043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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