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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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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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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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山县人民政府文件

龙政发[2004]27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乡镇船舶渡口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四届县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龙山县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县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令〔1997〕99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船舶和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的意见>的通知》(湘交安发〔2001〕30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境内水域的乡镇船舶和渡口。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生产实施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负直接管理责任。

第四条    县交通局对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县港航监督管理所负责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技术监督。公安、财政、物价、工商、水利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

第二章    乡镇船舶

  第五条    乡镇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准航行:

  ㈠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勘划载重线,标定船名牌、船籍港、客(渡)船应标定乘客额牌,并持有船舶技术证书;

  ㈡经港监机构登记,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㈢配备具有合格职务证书的船舶或渡工;

  ㈣按规定投保船舶险、第三者责任险、船员旅客人身意外伤害险和货物运输险。

  ㈤按规定配备合格的消防、救生设备和其他必备安全防护工具。

从事营业性运输的乡镇船舶,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业运输证。

  从事农副业生产和生活服务的自用船舶,不得载客和从事营业性运输。

  第六条    乡镇船舶应按照船舶技术证书记载的载客、载货定额,严禁超员、超载航行。

  第七条    乡镇船舶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因交通原因必须由乡镇船舶运输的,按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承运危险物品的船舶在每次运输前,应当向主管机关申请危险物品准运证,并采取安全可靠措施,不得客货混载。

  第八条    乡镇船舶发生事故,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组织自救,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乡镇船舶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

第三章    船员和渡工

  第九条    乡镇船舶的船员和渡工,必须加强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并经主管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驾驶或操纵船舶。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

  第十条   乡镇船舶的船员、渡工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㈠饮酒后不得驾驶或操纵船舶;

  ㈡不得驾驶不具备安全设备或机件失灵的船舶;

  ㈢不得驾驶或操纵超员、超载的船舶;

  ㈣不得在浓雾、暴雨、大雨等情况下冒险航行。

第四章    乡镇渡口

  第十一条   设置或者撤消渡口,由所在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县交通主管部门后,需县人民政府审批,按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㈠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㈡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㈢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渡口两岸必须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内容包括:渡口守则、乘渡须知、乘客定额、渡口及停航封渡水位等。

第五章    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的职责

  ㈠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督促村民委员会、乡镇渡口管理人和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遵守水上交通安全法规、规章和规定;

  ㈡设立乡镇船舶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安全管理经费;

  ㈢与村民委员会和船舶、渡口所有人或经营人员签定安全管理责任书;

  ㈣经常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安全生产检查,严禁报废船、破漏船和无证、无照、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船舶参加渡运,督促乡镇船舶和船员办证办照,组织船员参加培训;

  ㈤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限于条件当时难以消除的隐患,必须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限期整改;

  ㈥发生水上事故及时向县人民政府和县交通局、县港航监督管理所报告,并积极组织救助;

  ㈦维护客、渡运秩序,对赶集、重大节日、汛期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时期特别是学生过渡,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保证渡口有专人轮流值守,制止超员、超载;

  ㈧负责农用船管理,制止农用船参与客运和经营性货物运输;

  ㈨取缔本行政区内无证无照乡镇船舶。

  第十五条   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㈡督促乡(镇)安监站落实水上安全管理责任制;

  ㈢每季度开展一次本县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发现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督促整改;

  ㈣做好各部门的综合协调;

  ㈤参加水上安全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县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开展水上交通安全宣传; 

  ㈡指导帮助乡(镇)政府解决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安全管理责任制;

  ㈢每季度开展一次本县范围内水上交通安全检查活动,纠正违章现象。对发现乡镇船舶和渡口存在的安全问题及安全隐患及时向县人民政府汇报,并通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整改落实;

  ㈣负责组织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业务培训;

  ㈤参加水上抢险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十七条 县港航监督管理所职责

  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组织开展水上交通宣传;

  ㈡按权限负责乡镇船舶登记和船舶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㈢经常性对乡镇船舶和渡口开展现场监督,并向县、乡(镇)人民政府汇报或者通报本辖区乡镇船舶和渡口的安全情况及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意见,为县、乡(镇)人民政府当好水上交通安全工作参谋;

  ㈣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协助政府做好沉船、死亡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监督检查水上交通安全,维护水上交通秩序,纠正违章,消除事故隐患;

  ㈤坚持巡航制度,维护船舶通航秩序,遇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要责令有关渡口停航,确保渡运安全;

  ㈥负责对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员进行业务和技术指导,推荐优秀船型。

  第十八条  乡(镇)船舶安全管理人员职责

  ㈠宣传贯彻水上交通安全法规,对船员、渡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㈡负责乡镇船舶的安全检查和管理,及时制止违章行为;

  ㈢协助主管机关调查处理乡镇船舶水上交通事故;

  ㈣组织船员、渡工参加主管机关举办的技术培训、考试、督促办理船舶登记、检验;

  ㈤其他应尽的职责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对在乡镇船舶和渡口安全工作中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推诿扯皮,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处理。

 

 

 主题词:交通    安全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9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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