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15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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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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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办发[2005]6号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
估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国营林场,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一月五日
             
龙山县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的管理,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湖南省涉案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所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是指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除人员伤亡以外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以及事故引起的其他财物的损失。
  第三条    凡在我县境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由公安交警部门委托龙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当事人和其他相关单位、个人要提供损失财产的情况和价值依据。
  第四条    公安交警部门委托评估,应当向价格认证中心提交估价委托书。
  估价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名称、委托事项和要求,并注明受损车辆情况(包括名称、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使用年限、受损部位及程度等)和受损物品情况(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受损程度等)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第五条    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应组织两名以上具有涉案物估价资格证书的估价人员或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依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客观、公正、及时进行估价,价格鉴证评估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价格鉴证评估,并向委托人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报告》。
  第六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鉴定工作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主持,并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涉及保险车物的,应通知相关保险公司参与,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评估鉴定。
  第七条    事故当事人各方在接到勘估通知后,若未按时参加,视为自动弃权。
  第八条    《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报告》具有法律效力,并作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公安交警部门因当事人对估价结论有异议的,以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结论报告》之日起10日内委托原价格认证中心进行补充鉴定或向其上一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鉴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条    对事故车物损失估价,应遵循修复为主,更换为辅的原则。
  第十一条    修理受损车物的单位一旦承接修理,即视为承认估价结论,应保证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的义务,在修理过程中发现有遗漏部分,应立即通知公安交警部门和原价格认证中心予以补充认定后方可修理。
  第十二条    车物损失评估人员应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并实行回避制度,如发现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物价局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物价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县委办、县人武部、县人大办、县政协办、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 
龙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5年1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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