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 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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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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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通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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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87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局、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规范我县税收征管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湘西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和房地产开发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州政办发〔20072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的重要性

房地产税收涉及税种多,征管难度大,一直是我县税收征管中的薄弱环节,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是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需要,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有利于规范税收秩序,增强房地产纳税人纳税意识,堵塞税收漏洞,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实现公平税负,促进社会和谐。各单位要从经济发展全局的高度,提高对加强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统一思想,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

二、明确房地产税收的税种、课税对象和征收范围

㈠税种组成。房地产税包括: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建设维护税、印花税及教育费附加、契税和耕地占用税。

㈡课税对象。凡在我县境内转移土地或房屋权属,出让、修建房屋和出租土地或房屋,承受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房地产税纳税人,均应缴纳房地产税。

㈢征收范围。主要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屋修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抵债、典当、入股、交换和出租等;

3、房屋买卖、赠与、交换、抵债、典当、入股和出租等;

4、以预付方式或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以地换房或以房换地的;

5、单位供用土地或补贴资金组织个人集资建房的、集资建门面的;

6、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房地产转让者应当补缴契税,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者也应当缴纳契税;

7、原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没有缴纳耕地占用税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由原取得划拨土地的单位补缴耕地占用税;

8、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824号)。

三、强化部门协作

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发改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征收机关把好征税源头关,及时提供项目名称、投资计划、施工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土地转让情况;工商部门要及时向征收机关提供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登记、变更、注销信息;征收机关要加强与发改、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公安、银行等部门联系,建立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国土、房产、建设部门要严格执行“先税后证”规定,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完税工作,对不能出具完税(或减免税)凭证的,国土、房产、建设、规划、工商等部门在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及相关建设经营证照时,不得办理相关的权属登记和证照发放、证照更换手续。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为房地产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代扣代缴税款,代扣代缴义务人有义务向征收机关提供开发经营的房地产位置、土地面积、建设商品房面积、出售商品房数量面积,买卖合同和票据等资料。拍卖事务所在依法、依规拍卖房地产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经营储备土地时,必须依法依规代扣代缴房地产税收。

四、严格执行减免税政策

㈠严格执行国家税法和税收管理权限,严禁任何单位越权减免税收和随意调整税率。对超越权限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征收机关不得执行。

㈡国有集体企业改制重组的,包括企业改制改造、企业股权重组、企业合并、企业分立、企业出售、企业关闭、企业破产等,严格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执行,不得擅自减免税收。

㈢土地使用权出让、转移、出售和房屋买卖、交换出租等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成交价包括买方应交纳的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成交价明显脱离现实的,一律按市场价格或房地产、国土部门评估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屋修建计税依据为工程总造价。

㈣土地使用权属发生转移的,非普通住房权属发生转移的按4%征收契税。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划分标准适用于契税征管,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住房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不足144平方米或套内面积12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普通住房减半征收契税(依据湘政办发〔200523号文件规定)。

五、坚持依法治税

国土、房产、规划等部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未取得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而给予办理房地产转移手续,造成税收流失的,征收机关责成其依法追缴应缴税款外,累摧不缴的,财政可从其自有经费中划缴,还将视其情节轻重,对当事人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予以相应的处理。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少缴应解缴的税款,经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依照法律、法规采取强制执行,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税款外,还可以依法处以应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发改、建设、国土、房产、规划、银行、工商、房改办、物价拍卖事务所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协税护税工作,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对有意欠、偷、抗缴房地产税的单位和个人,公安机关应积极配合征收机关做好清查清缴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罚。对纳税人因偷税、抗税或欠缴税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进行处理。

 

                                 二○○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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