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27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龙山县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城镇住房体制改革,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机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62号令)和州财政局《关于印发<湘西自治州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州财综字[1997]16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县城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范围
1、凡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县直单位属县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2、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逐月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率与职工个人工资缴交率同比率计算。2005年、2006年补贴率暂按2%执行,此标准逐年提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时间:县城内全额拨款单位从2005年元月起实行补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按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补贴率计算。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前,各单位必须向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山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县公积金管理部)报送在职职工花名册,依据县工资发放中心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按实填报“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申报表及明细表”(样表附后)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缴交基数。各单位人员如有异动,需按月报送职工变更花名册到县公积金管理部。凡未按规定报送职工变更花名册、财政补贴申报表及明细表和交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的单位,财政不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九条财政补贴方法
1、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资金每月按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额逐月拨付至县公积金管理部专用帐户内,由县公积金管理部按月予以配套。
2、凡属县财政补贴的单位,由县公积金管理部依据各单位填报的“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明细表”及代扣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缴存的回执联核定配套总额,交财政审核后将财政 补贴资金转拨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内,存入职工个人名 下。
第十条 凡虚报冒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政一律不予拨付,同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第二条 县城内所有党政机关、群众团体和事业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交纳住房公积金,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范围
1、凡具有本县城镇户口的县直单位属县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都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2、离退休职工、临时工不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按职工工资总额逐月计算。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率与职工个人工资缴交率同比率计算。2005年、2006年补贴率暂按2%执行,此标准逐年提高。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时间:县城内全额拨款单位从2005年元月起实行补贴。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补贴额,按住房公积金补贴基数乘以住房公积金补贴率计算。
第八条 每年7月1日前,各单位必须向湘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龙山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县公积金管理部)报送在职职工花名册,依据县工资发放中心提供的工资发放表按实填报“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申报表及明细表”(样表附后)确定住房公积金年度(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为上年的7月1日至当年6月30日)缴交基数。各单位人员如有异动,需按月报送职工变更花名册到县公积金管理部。凡未按规定报送职工变更花名册、财政补贴申报表及明细表和交纳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的单位,财政不拨付住房公积金补贴。
第九条财政补贴方法
1、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资金每月按住房公积金年度预算额逐月拨付至县公积金管理部专用帐户内,由县公积金管理部按月予以配套。
2、凡属县财政补贴的单位,由县公积金管理部依据各单位填报的“县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财政补贴明细表”及代扣职工个人缴交部分缴存的回执联核定配套总额,交财政审核后将财政 补贴资金转拨到各单位住房公积金专用帐户内,存入职工个人名 下。
第十条 凡虚报冒领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财政一律不予拨付,同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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