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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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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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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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61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OO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龙山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全县农村宅基地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为所辖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管理的责任单位。

第三条  农村村民建房要坚持集约、合理用地的原则;坚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集镇、村庄建设规划的原则;坚持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和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原则。鼓励农村村民建房由自然村向已作好规划的中心村、中心镇集聚。

第四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申请使用宅基地:

㈠本村村民无宅基地的。

㈡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

㈢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镇规划以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必须调整搬迁的。

㈣支持国家重点工程建设搬迁落户的。

第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㈠不符合分家立户条件的。

㈡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面积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㈢出租、出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或将住宅改作他用的。

㈣申请占用耕地未落实占补措施的。

㈤占用基本农田或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第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每一户用地面积(含附属设施)使用耕地不超过130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过210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过180平方米

第七条  农村村民建住宅占用农用地的,必须纳入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涉及确需占用耕地的,必须由用地户开垦或整理新增耕地折抵宅基地占用的耕地,也可由占地户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诺落实占补措施。

第八条  农村村民因继承房产或因历史原因形成一户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依法进行流转;对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购买的房屋不得重建或扩建,不能使用时,应予拆除,将土地退还给村集体。农村宅基地不得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员出售。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注销其土地使用权证:

㈠为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村庄改造需调整和进行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占用的宅基地。

㈡农村村民一户一宅之外(因继承等原因依法取得的两宗以上宅基地除外)的宅基地。

㈢农村五保户死亡留下的宅基地。

㈣自依法批准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的宅基地。

㈤因国家建设需要被依法征收的土地。

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应当收回的宅基地。

土地使用权证注销后,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并对因村庄改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收回和征收的宅基地原使用权人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条  凡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由所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收集整理资料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㈠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按程序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

㈡占用耕地的,应当按前款规定办理,并由用地户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措施。

㈢占用林地的,应当依法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㈣在规划范围内申请宅基地的,应当依法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出具规划红线图及相关审批文件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㈤在公路两旁申请宅基地的,必须报交通、公路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规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管理。

㈠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应当自接到批准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㈡农村村民原依法批准使用的宅基地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应主动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领取《集体土地使用证》。

㈢因依法买卖、继承房屋等原因造成宅基地使用权变更的,当事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由县人民政府换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㈣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被收回或被注销的,当事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由县人民政府进行注销登记,收回原宅基地使用权人的《集体土地使用证》。逾期不办的,由县人民政府公告注销。

第十二条  坚持依法行政,规范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的收费行为,坚决禁止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第十三条  对不符合村民建房条件或因经营占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建房的农村村民,必须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缴纳耕地开垦费。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非法占地的,按下列办法依法处理:

㈠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㈡超过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面积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㈢对占用基本农田建房的,除限期拆除地上建筑物、恢复耕种外,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处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必须落实一名主要领导负责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工作,并将宅基地管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㈠县人民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状,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分管领导和国土资源管理站站长为直接责任人,驻村干部、国土资源管理站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㈡每年年终县人民政府将对各乡镇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优秀的乡镇,将给予奖励,同时在土地整理项目安排上予以优先。对管理工作不合格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

㈢对辖区内的违法占地行为,乡镇国土资源管理站要主动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及时制止,并调查取证、下达停工通知书。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上报县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

第十六条  设立举报奖励基金。在县城及乡镇所在地设立违法用地举报箱,欢迎广大群众对违法建房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事项经调查确认后,给予适当奖励。如有多人举报,第一举报人为奖励对象。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67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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