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龙山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计价标准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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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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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龙山县城市客运出租车计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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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城市客运出租车管理、维护消费者和出租车经营承包者(车主)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湖南省服务价格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据我局工农产品成本调查小组对城市客运出租车的营运基准价、运价的成本监审结论,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经我局研究,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现就我县客运出租车营运基准价、运价定价标准通知如下:

一、营运价格

1、起步价:基准价(起步价)3元,起步价基准里程为1.6公里。

2、车公里价:超过1.6公里每公里价格定为1.5元,每333计价器跳表一次,每次0.5元,不足333,按333计价。

二、加价

1、夜间加价:从23:00至次日6:00,价格在车公里价格的基础上加收50%

2、空驶费:以乘客乘车地点为起点,单程载客里程6公里(6公里)免收回程空驶费,超过6公里的部分,按车公里价格加收40%的回程空驶费。乘客原车返回不得收取回程空驶费。

3、等候加价:车辆启动运行后,等候时间5分钟内不收费,超过5分钟,每5分钟按0.5元计价一次,尾数不足5分钟的,不予加价。

三、包车计费

包车计费以不超过相应车公里价格标准为限,具体租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四、出城行驶中遇公路、桥梁收费站收取的费用,由乘客另行支付。

五、计价器必须按以上标准调整好计程、计价程序,计价器显示的运价金额为乘客应付的最终金额。

六、尾数按实找零计算。

七、价外不再征收燃油附加费。

八、明码标价

1、客运出租车要按规定统一使用由县物价检查所监制的明码标价签。

2、实行按里程打表计价后,所有客运出租车应严格按照计价标准收费。

本通知自20077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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