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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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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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日期:2013-11-15
共龙山县委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中共龙山县委文件
龙发[2004]24号
中共龙山县委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
(2004年7月29日)
为改善和优化我县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和吸引更多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推进我县农业产业化、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龙山县域经济跨越式发展,现就加强招商引资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
招商引资既是资金和项目的输入,也是人才和技术管理的引进,切实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是促进县域经济快速、跨越式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加快“三大建设”进程的主要选择,更是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途径。实践证明,哪里的招商引资力度大,哪里的经济就活跃,哪里就兴旺。全县各部门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树立“大开放推进大开发,大招商带动大发展”的理念,把招商引资作为推动经济工作的重要措施来抓。采取得力措施,努力开创招商引资工作的新局面。
二、采用一切行之有效的方式推进招商引资
1、工作思路。以进一步解放思想为着力点,以加快发展为目标,以“三大建设”为内容,以利用优势资源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加大工作措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2、工作重点:
围绕“三大建设”,突出产业建设,引进外来投资者、外来资金,全力创办龙头企业、工业企业;
围绕优势资源,突出“两品”(农产品、矿产品)加工、文化旅游,引进外来投资者、外来资金,全力打造“里耶”品牌、特色经济;
围绕企业改革改制,突出盘活存量资产,引进外来投资者、外来资金,大力发展民营企业;
围绕基础设施建设,突出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引进外来投资者、外来资金,新上一批上规模、上档次的大项目;
3、强化责任。建立县级领导和部门招商引资责任制,任务量化到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主要领导、县委常委、副县长和县委、政府相关部门。
4、加大投入。县财政每年按招商引资实际到位资金的5‰配置工作经费。
5、项目建设。项目是投资的载体,是最基础的工作。各个单位要立足我县实际,根据“三大建设”和产业结构调整需要,发挥优势,突出特色,精心筛选、论证、策划一批对投资者有吸引力的大项目。加强项目包装,搞好可行性论证,按照国际惯例编制商业计划书、商务策划书,建立招商引资项目信息库,开通政府招商信息网。
6、创新方式。加快构建政府推动、企业主动、中介参与、市场运作的新型招商引资运作机制,逐步实现招商行为企业化、专业化和市场化。推行专题招商、网络招商、以商招商和政府聘任经济顾问、专家、中介机构、经纪人委托代理招商的办法,积极鼓励龙山籍在外人士回乡创业,积极探索项目融资、转让产权、参股入股、收购兼并、技术转让、国际援助、BOT等新兴资本运作方式。加快创办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努力打造招商引资平台。
三、认真落实招商引资的各项优惠政策
(一)服务政策
推行“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审批、一票制收费、一条龙服务”办法。
外来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凡一次性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的,由县商务局归口服务;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证照手续由县政务中心实行联席办公一条龙审批和领办。从收到申办全部文件资料3日内召开联席办公会议,在项目文件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5个有效工作日内办完各种手续。涉及上级审批事宜,2日内转报;
凡一次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和兴办产业化龙头加工企业及高科技项目,实行“一个项目、一套班子、一个会议纪要、一名县级领导联系、一抓到底”的服务办法,召开书记、县长办公会议,实行“一项一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等特别优惠政策;
对外来投资者实行优待。投资者来我县投资兴业,在办理入户、子女入学、入托等方面,与本地居民享受同等权利;用水、用电、通讯、车辆、金融信贷、财税扶持等方面,与本地企业同等对待。
对投资额大,为我县经济建设和公益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外来投资者,可授予“荣誉市民”,符合条件的可推荐为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
(二)财税政策
1、严格执行国家西部大开发、民族自治、外商投资等有关优惠政策。新办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条件的,原则上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实行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职能部门按同等条件最低档次确定税收。税收政策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湖南省《关于抓住西部大开发机遇,加快湘西自治州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01]10号)、《关于加快湘西地区开发的决定》(湘发[2004]12号)和湘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的若干优惠政策》(州政发[2001]10号)文件。
2、新办企业,经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之日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再减半征收两年所得税;兴办农业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以及种植林木、林木种子和苗木作物以及林木产品加工取得的投资所得,暂免企业所得税。新办工业企业投产后除享受减免政策外一律按15%计征所得税。
3、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第一年征收的税收留给地方财政的部分全返;第二年返还50%。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税收实际上缴地方财政部分,三年内实行转移支付方式,先征收,然后转移支付给龙头企业。
(三)信贷政策
1、积极推动银企合作,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以基础设施、水电开发等收益或收益权为质押的贷款业务;对投资者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的短期周转资金和其他必要的信贷金,符合政策的项目,银行优先放贷。
2、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优先享受国家扶贫贷款或安排财扶资金用于贷款的贴息。
(四)土地政策
1、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的外来投资者,按照《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决定》(龙发[2004]2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支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后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支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按50%予以返还。
新办工业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投资者在代付应上缴国家和省有关费用及搬迁、补偿费后即取得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代付费用由地方政府从该企业上缴当地的税费中全额返还。
2、优惠提供适合兴办龙头企业的闲置国有资产创办龙头加工企业,可在中介机构评估价基础上大幅度折价整体出售,也可以按中介机构评估价再适当优惠收取租金、长期租赁或打折收取一定折旧费方法提供厂房、场地、资产。
3、外来投资建厂所需用地,允许农户以承包地入股进厂。
(五)收费政策
1、凡新办工业项目建设期间,所有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收。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下限执行。投资人除直接受益的服务性收费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有关法律的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30%以下收取,凡与行政事业管理职能相关联的服务性收费按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的最低标准50%以下收取。
2、建立“收费公开卡”制度。县法制办、县物价局、县商务局、县经济局、县政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定收费许可卡,由县政务中心代替各相关部门统一收取。部门留成部分由县政务中心统一划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向外来投资企业乱摊派或变相摊派、强拉赞助、捐赠或以不正当理由占用企业产品。
(六)投资环境政策
1、设立外商投诉举报中心。对非法干预和侵犯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投资者恶意刁难、打击报复、敲诈勒索的,投资者有权向县投诉举报中心举报。县有关部门行使行政职能、监察职能和接受外商投诉。
2、坚决查处违规违纪案件。对影响投资环境、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3、建立责任追究与民主评议制度。每年在县人大常委会领导下,组织纳税人对政府组成部门和有执法及收费职能的机关单位进行评议,评出“最满意”和“最不满意”单位,并按评议办法进行奖惩。
4、严格企业检查制度。符合规定的检查,同一检查主体单位对同一企业检查一年只能一次,坚决制止重复交叉检查。确需重复或多次检查需报县招商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同意。外商投资企业首次行为过错,只纠错,不罚款。
5、保护外来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尊重外来投资者的工作和生活习惯。禁止非法拘传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非法查封、冻结企业财产及银行账户。
6、对一次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
(七)奖励政策
1、由财政配置资金给各单位的专项工作经费可作奖励基金奖给有关人员。实行目标任务管理的单位按实际完成情况,在全县经济工作会议上通报。
2、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为我县引进各类资金、项目的单位和个人,按州、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进行奖励。
四、加强对招商引资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服务
成立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由县委书记任组长;成立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由县长任组长。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开放意识,高度重视招商引资,落实目标管理责任制,努力构筑“领导带动、部门联动、企业主动、社会推动”的工作格局。
各部门要服务于招商引资大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坚决铲除门前三尺硬土,做到令行禁止,为招商引资大开绿灯。要进一步优化“亲商、安商、帮商、利商”的宽松环境,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大力营造“人人都是招商形象、个个都是引资使者”的良好氛围,把我县招商引资工作推向新台阶。
(此件发至乡局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