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龙山县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43
  • 文号: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 公开范围:全部公开
  • 信息时效期:
  • 签署日期:
  • 登记日期:
  • 发文日期:2013-11-15

龙山县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 字体大小:

龙价字〔20089

 

 

县城各超市及相关经营单位:

为维护我县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安定群众生活,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务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办法》和湘价综[2008]15号文件精神,即《湖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研究决定,我局将对部分经营者及部分重要商品实行调价备案制,现将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的单位:新龙超市、丰彩超市、红太阳超市、步步前超市等。

二、备案的商品:成品粮、食用植物油、猪肉和牛羊肉、奶粉、鸡蛋等。

三、备案的范围:在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要求备案:

1、一次调高价格4%以上的;

2、十日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6%以上的;

3、三十内连续调高价格累计10%以上的。

四、备案内容:

1、企业名称:工商部门依法登记的企业全称。

2、提价幅度:包括现行价格、拟调价格、提价幅度和提价总额;

3、提价理由:包括原材料、人工成本、财务费用等实际成本费用的变化情况。

4、价格部门规定的因工作需要临时性安排的配合内容。

五、受理程序:列入调价备案名单的经营者应当在调价后24小时内将调价书面报告送达县物价局。经营单位要安排专人负责,按时上报备案材料,及时反馈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具体由县物价局业务股承办,物价检查所进行市场价格检查。联系电话:62290786228587

六、在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期间,经营者申请提价的商品提价额不得高于单位或成本增加额。如无正当理由,价格主管部门不得要求经营者亏损经营。

七、价格主管部门受理经营者调价备案后有异议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告知,并责令有关经营者恢复原价或者降低调价幅度,逾期未告知的,视同对经营者调价无异议。

八、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未按规定履行申报或者备案程序的;

2、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或备案的;

3、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作出的不予提价,降低提价幅度或者标准等决定的;

4、不按照规定说明理由或者虚构理由、提供虚假资料的;

5、不执行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的;

6、违反价格干预措施的其他行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龙山县物价局

                        00八年元月二十八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