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龙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
  • 索引号:006686322/2013-00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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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开责任部门:湘西州龙山县人民政府
  • 公开方式: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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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日期:2013-11-15

关于印发龙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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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政发〔200810

 

龙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龙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管理办法调整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龙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OO八年六月二十四日

 

龙山县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调整方案

 

2008年,各级财政增加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的投入,提高了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为确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最大限度用在参合农民医疗费用补助上,让农民享受更大的实惠。根据《关于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意见》(州政办发〔200718号)、《关于进一步完善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补充通知》(州政办发〔20084号)和湖南省合管办《关于龙山县2008年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调整的意见》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调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筹集标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每人每年80元,由农民自愿缴纳10元、中央财政补助40元、地方财政补助30元三部分构成。

二、调整住院补助标准

㈠住院起付线。2008年,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州外医院的住院费用补偿起付线分别为100元、200元、400元和600元。参合农民住院的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下的由个人负担,年度内多次住院的只负担一次,就高不就低。

㈡住院补助比例。州内一、二、三级医院和州外医院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分别提高到75%60%50%50%。(参合农民在湖北恩施自治州住院补助按州内同级医疗机构补助标准执行)

㈢住院补助封顶线。住院费用补偿封顶线提高到30000元。

三、调整住院分娩补助标准。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准生证的孕妇住院分娩纳入补偿范围。补助标准:平产每例补助200元;剖宫产每例补助400元;病理性产科按住院补助办法执行。

四、新增狂犬疫苗注射和体外碎石费用补助项目。补助标准:狂犬疫苗注射补助为总费用的75%;体外碎石每例定额补助60%

五、调整特殊疾病、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门诊治疗补助标准。特殊疾病、慢性器质性病变患者门诊治疗补助由原来的22种减至15种,补助病种为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重症糖尿病、失代偿期肝硬化、重症肝炎、中风后遗症、癌症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精神分裂症、癫痫、特殊原因不能手术的良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类风湿脊柱僵直变形、颈腰椎间盘突出、前列腺肥大、严重脑损伤后遗症等;补偿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报销500元,如果本年度内因该病已享受住院补偿的不再享受500元特殊病种门诊补助。

病人或家属凭《农村合作医疗证》、病人身份证(或户口薄)、原始检查依据,经县合管局委托的医生和审核员共同确诊审核并签字后给予补助。由县合管局在当年125日至20日,集中报销。

六、严格控制住院费用。一是控制次均住院费用,一般卫生院(含防保型卫生院)、中心卫生院均控制在700元以内;县级人民医院、中医院、妇幼保健院分别控制在2800元、2000元、1200元;二是控制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一级医院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5%以内,二级医院目录外药品费用比例控制在10%以内;三是目录外检查实行,要严格的审批制度。

调整方案从200811日起执行,对200811以来已住院补偿的农民予以追补。

原《2008年龙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未调整的有关规定,继续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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